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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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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0-114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统一集中管理,减少管理幅度和成本,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注销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16号),并与保荐机构一起按照核准批文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完成发行工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10,638,29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4.1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9,999,987.7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3,311,922.9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6,688,064.78元。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20)第00005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

  账户名称: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531903152710699

  二、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0日,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已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6,489,349.40元补充流动资金,加上利息收入并扣除手续费支出后,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20,594.30元,公司已将上述余额全部拨付至公司基本账户。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上述专户将不再使用,根据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则,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账户注销手续,公司与招商证券及开户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0-115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20-112),董事杨丙刚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毕松羚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谭在英女士、副总经理邱建军先生、副总经理毕耜新先生、副总经理杨丙生先生、财务总监崔玲女士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53.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663%)。

  公司于近日收到杨丙刚先生、毕松羚先生、谭在英女士、邱建军先生、毕耜新先生、杨丙生先生、崔玲女士出具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丙刚先生、毕松羚先生、谭在英女士、邱建军先生、毕耜新先生、杨丙生先生、崔玲女士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已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特别说明:上述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毕松羚先生、谭在英女士、杨丙刚先生、邱建军先生、毕耜新先生、杨丙生先生、崔玲女士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人员均严格履行各项承诺,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股份减持期间,毕松羚先生、谭在英女士、邱建军先生、毕耜新先生、杨丙生先生、崔玲女士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20年12月31日,杨丙刚先生在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操作失误买入公司股票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5%。杨丙刚先生于同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90,5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49%。杨丙刚先生因操作时将买卖方向输入错误,造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杨丙刚先生本次短线交易系误操作造成,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杨丙刚先生已将该次所得收益6,900元全数上交公司,并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杨丙刚先生表示今后将加强《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人员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以及相关承诺保持一致。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丙刚、毕松羚、谭在英、邱建军、毕耜新、杨丙生、崔玲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减持人员杨丙刚、毕松羚、谭在英、邱建军、毕耜新、杨丙生、崔玲出具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0-116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因

  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并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公司董事杨丙刚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告知函》,杨丙刚先生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1、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及减持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20-112),杨丙刚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上述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4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992%。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杨丙刚先生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61,50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302%。

  2、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31日,杨丙刚先生在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操作失误买入公司股票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5%。杨丙刚先生于同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90,5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49%。2020年12月31日,杨丙刚先生股份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

  杨丙刚先生因操作时将买卖方向输入错误,造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3、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杨丙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59,50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6770%。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杨丙刚先生本次买入公司股票属于操作失误所致,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经公司自查,该行为是杨丙刚先生误操作导致的短线交易,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针对本次误操作的处理情况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杨丙刚先生当日卖出最高价格为35.22元/股,当日卖出成交均价为34.64元/股,当日买入均价为34.76元/股。按照从严计算原则,杨丙刚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计算方法为:(当日卖出最高价格-当日买入价格)*买入成交股数=(35.22元/股-34.76元/股)*15,000 股= 6,900元。上述所得收益6,900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已全数上交公司。

  2、公司已向董事杨丙刚先生重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切实管理好自己名下的股票账户,并督促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已收回相关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3、杨丙刚先生本次短线交易系误操作造成,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杨丙刚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杨丙刚先生表示今后将加强《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杨丙刚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告知函》;

  2、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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