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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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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

  证券代码:603980             证券简称:吉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002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拍卖基本情况及进展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日、202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吉华集团关于关于调整司法拍卖股份数量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80)、《吉华集团关于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8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2月31日10时至2021年1月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公开拍卖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然工贸”)持有的6,694,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563%。

  上述司法拍卖已如期进行,公司于2021年1月1日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本次拍卖结果为“本场拍卖已流拍”。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萧然工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5,260,965股(包含17,588,000股已经司法拍卖成交,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占公司总股本的7.89%。萧然工贸目前所持公司股份均被司法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7.89%。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萧然工贸持有的6,694,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9563%。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拍卖流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次拍卖的后续处理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吉华集团

  股票代码:603980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萧山区通惠中路218号五楼519室(浙江金马饭店内)

  通讯地址:萧山区城河街62号萧然大厦707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华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吉华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 10 时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10 时止(延时的除外)、2020 年 11 月 25 日 10 时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 10 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两次公开拍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合计 2800 万股公司股票,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 6.88 元/股的价格接受抵债。据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根据相关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2800 万股吉华集团(股票代码 603980)股票的查封。2、将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2800 万股吉华集团(股票代码603980)股票以人民币 6.88 元/股过户至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名下,以抵偿本案 19264 万元债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 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吉华集团83,260,965股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700,000,000股的11.89%。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 01 执 14 号之一号),将持有的2800万股公司股份于2020年12月29日过户至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名下,实现被动减持280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具体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此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吉华集团股份55,260,965股,占吉华集团总股本的7.89%。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萧然工贸持有公司7.89%的股份,持股数量为55,260,965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中55,260,965股均为质押冻结状态,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7.8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司法拍卖被动减持公司股份5,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具体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可在吉华集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徐建初

  签署日期:2021年1月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徐建初

  签署日期: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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