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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济南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1-001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3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1577号龙奥天街主办公楼1615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刘金辉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 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并

  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选举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调整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范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于亚弟、咸秋爽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济南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1-002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判决;调解;撤诉;二审判决;立案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上诉人

  一、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相关情况如下:

  (一)深圳富奥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奥康”)与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因富奥康与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天业能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了执行证书,要求天业能源支付相关款项5400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等,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2月,富奥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公司对外担保须经权力机构进行决议并对外公开披露,富奥康未对公司章程、公司决议等与担保相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属于合同法保护的善意相对人,因此保证合同应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富奥康、天业能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执行执行证书,确认保证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对富奥康与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涉案《保证合同》(合同编号:FAK-2016-0001-1)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不予执行深圳中院(2018)粤03执421号执行一案由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2017)川成署证执字第1027号执行证书中关于公司承担责任的内容。

  (二)东营天成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鸿发”)与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2014年8月,公司与天成鸿发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以南、庐山路以西房地产项目;2017年6月,公司与天成鸿发签署《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退出鸿发广场房地产项目。2017年6月,天成鸿发、公司和天业集团签订协议书,约定天成鸿发与公司于2014年8月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项目公司的所有合同权利、义务均由天业集团承继。2019年3月,天成鸿发和天业集团签订协议,对项目利润分配及未缴纳增值税款的缴纳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因天业集团未按约定向天成鸿发分配利润,未按照约定完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天成鸿发垫付了部分增值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天成鸿发认为公司并未实际退出项目合作,天业集团和公司应作为共同责任主体,天成鸿发提起诉讼,要求天业集团、公司支付应付利润、利息损失、偿还垫付的增值税款等合计约1211.0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天成鸿发、天业集团、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公司向天成鸿发归还欠款540万元,归还完成后,天成鸿发等不再向公司等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主张任何债权,天成鸿发负责项目后续事宜等。

  (三)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洪皓贸易”)与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因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集团”)与洪皓贸易借贷纠纷,洪皓贸易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天业集团偿还相关借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洪皓贸易主张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20年4月,针对同一笔债权,洪皓贸易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未偿还本金及利息二分之一部分的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2020年8月2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经洪皓贸易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洪皓贸易撤回起诉。

  (四)曾丹等220名投资者与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前期,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等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8月25日、2020年10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曾丹等其中217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公司等赔偿曾丹等217名投资者实际损失合计约2728.95万元。如果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公司共同负担。

  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成标、胡安凡、周小源3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赔偿郑成标等3人实际损失合计约14.36万元,郑成标等3人及公司均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对上述3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公司涉及诉讼案件情况

  2019年10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等进行了行政处罚,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近日,66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等赔偿损失合计约3,697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三、相关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富奥康与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天成鸿发与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洪皓贸易与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等产生不利影响;曾丹等217名投资者、郑成标等3名投资者与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将会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等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对于处于立案阶段的66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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