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7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25日;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红菊女士;
(6)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在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期间,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7)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1,744,679股,占公司总股数的19.61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1,487,179股,占公司总股数的19.56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57,5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049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34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6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315,7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5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315,7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5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315,7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5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8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15日,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15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即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0年12月1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表所列示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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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财务总监闫文鸽女士,因个人资金需求于2020年4月9日披露了股份减持计划,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69,5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157%),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财务总监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关于公司财务总监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自查期间,闫文鸽女士上述股票交易系其按照已公开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以上人员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以上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其知悉内幕消息之前,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未披露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本公司股票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前六个月,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