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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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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20-047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岭经贸公司)收到衡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东县法院)于2020年12月13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湘0424执恢22号之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概况

  1、申请执行人南岭经贸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衡东源祥有色金属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东源祥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5日和2018年5月11日签署了《白钨精矿销售合同》和《销售合同》。截止2018年8月30日,前述两份销售合同项下债务人逾期未付债权人货款共计2,698万元。

  申请执行人南岭经贸公司与衡东源祥公司、董明光、董镇涛于2019年2月1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并于2019年2月25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了[(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1467号]《公证书》。

  被申请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于2019年4月支付205万元本息后,未以任何形式支付款项,已经严重违约。南岭经贸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于2019年7月17日向南岭经贸公司出具了[(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4824号]《公证书》。

  2、南岭经贸公司向衡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4824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衡东县法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该案件,并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9)湘0424执618号]。

  3、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与董镇涛向衡东县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不予执行,衡东县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9)湘0424执618号]。驳回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的不予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正式进入执行。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19年10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2019-037)。经查实,被执行人无可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得到执行。

  4、由于衡东源祥公司、董明光、董镇涛一直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南岭经贸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衡东县法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

  二、本次执行的进展情况

  衡东县法院于2020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董明光、董镇涛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20年1月15日起发起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采取相关执行措施:

  (一)冻结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董镇涛银行账户304,115元;董明光银行账户4,329元;衡东源祥公司账户259元,共计308,703元(申请执行人南岭经贸公司已领取)。

  (二)查封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除被执行人董明光名下位于杨林镇大源冲村(董明光自建房)101室(东房权证字第16000131号)外,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为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

  对于首查封的被执行人董明光名下位于杨林镇大源冲村(董明光自建房)101室(东房权证字第16000131号),因该房的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申请执行人从经济角度考虑要求暂不予处置。

  (三)首查封的被执行人董明光名下湘D3ZT68雪佛兰小车一辆,湘D3L530江铃牌小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董镇涛名下湘DB567M小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上述车辆均未扣押,暂时不宜处置。

  (四)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从经济角度考虑要求暂不予处置。

  (五)对于申请执行人保管的钨矿石的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批钨精矿的有效成分三氧化钨含量为4.78%,其品位和级别均不符合标准YS/T231-2015《钨精矿》表1的要求。故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予处置。

  (六)2020年9月10日,对三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董明光、董镇涛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11月9日,衡东县法院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约谈,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并再次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三、执行裁定情况

  本案已由衡东县法院于2020年12月13日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9)湘0424执恢22号之二]。

  衡东县法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9年年初,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欠贸易款2698万元,公司已于2019年4月累计收回应收账款及利息205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尚欠贸易款账面金额2493万元。

  公司已于2018年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34.9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及上述案件的实际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本次对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应收账款余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为2358.1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2020-005)。

  公司于2019年度已对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应收账款2493万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被执行人相关资产与账户的查封或冻结将依据原执行措施继续维持。预计本次终止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但是后续影响将根据实际执行到位情况确定,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及时对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清收前述应收货款及其利息、违约金等相关债权,减少资产减值损失,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备查文件

  1、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9)湘0424执恢22号之二]。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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