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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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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3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应收账款回款及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此前已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4月29日、2020年6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对比克电池的应收账款回款及诉讼进展情况。截至2020年6月15日,公司对比克电池的应收账款账面金额为14,792.39万元,并已按8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2020年下半年疫情影响减轻以来,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下游领域需求有所回暖,且比克电池的经营状况与偿付能力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就相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进行调整。

  2、为促进公司货款回收、支持比克电池经营发展,在严格控制应收账款风险敞口的前提下,公司保持了与比克电池的业务合作。自2020年6月15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向比克电池销售正极材料产品4,351.68万元,公司收到电汇款项174.37万元,银行承兑汇票4,442.03万元。

  3、公司同时通过向比克电池采购电芯产品并自行销售的方式,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2020年6月15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比克电池采购电芯6,161.00万元,并以该等应付采购款等额抵销公司对比克电池的应收账款,抵销结算后公司对比克电池的应收账款余额为8,366.68万元。

  4、湖北容百此前已于2019年11月向深圳比克及郑州比克提起了诉讼,相关法院于近日出具了一审民事判决书,支持公司要求深圳比克及郑州比克分别支付剩余货款1,455.10万元、12,643.52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公司将在执行过程中结合上述电芯采购协议抵销的款项据实结算。

  公司此前已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多次披露了关于公司对比克电池的应收账款回款及诉讼进展情况,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内容。现将公司对比克电池应收账款抵减情况及诉讼进展说明如下:

  一、比克电池应收账款进展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4月29日、2020年6月15日先后披露了关于公司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比克”)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称“郑州比克”)(合称“比克电池”)的应收账款回款及诉讼进展情况。至2020年6月15日,公司对比克电池的应收账款账面金额为14,792.39万元,并已按80%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比克电池主营用于动力电池、消费数码、储能等领域的三元圆柱电芯业务。2020年下半年疫情影响减轻后,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下游领域需求有所回暖,比克电池的经营状况与偿付能力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就相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进行调整。

  同时,为促进公司货款回收、支持比克电池经营发展,在严格控制应收账款风险敞口的前提下,公司保持了与比克电池的业务合作。自2020年6月15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向比克电池销售正极材料产品4,351.68万元,公司收到电汇款项174.37万元,银行承兑汇票4,442.03万元。

  二、比克电池应收账款抵减情况说明

  公司还积极通过向比克电池采购电芯产品并自行销售的方式,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2020年6月15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比克电池采购电芯6,161.00万元,并以该等应付采购款等额抵销公司对比克电池的应收账款,抵销结算后公司对比克电池的应收账款余额为8,366.68万元。

  公司向比克电池所采购前述电芯为行业标准规格的18650型号圆柱电池。圆柱锂电池为比克电池的优势产品,可应用于车用动力、小型动力、消费数码及储能设备等领域。相关采购价格系公司根据同类电池产品的市场价格,与比克电池进行谈判协商所最终确定的市场化公允价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批圆柱电池产品已经交付给公司。

  由于公司此前已按80%比例对比克电池应收账款账面金额计提坏账准备,该笔债权债务抵销交易完成后,公司冲回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为4,928.80万元。同时,为尽早完成电池存货的出售变现,公司以折扣价格就该批电池与无关联第三方签署了销售合同,合同含税总金额为3,8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电池购买方完成部分产品的交割。应付电池货款6,161.00万元虽已抵销了公司对比克电池的等额应收账款,并冲回对应已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4,928.80万元,但是该批电池存货的折价销售预计将对公司当期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应投资风险。

  三、案件诉讼进展情况

  因未按期、足额收到剩余货款,为保障公司债权利益,湖北容百作为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分别向深圳比克及郑州比克提起诉讼,先后获得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及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郑州比克、深圳比克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驳回,相关案件进入一审程序,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近日,相关案件已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鄂州华容区人民法院就本案的诉讼事项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鄂0703民初1465号),判决深圳比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容百支付货款1,455.1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深圳比克负担案件受理费5.67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诉讼事项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鄂07民初25号),法院已查明公司、湖北容百及郑州比克达成协议,协议确认郑州比克尚欠湖北容百货款12,643.52万元,各方同意将公司应付郑州比克货款6,160万元中的5,726.71万元,冲抵郑州比克对湖北容百的应付货款,冲抵后郑州比克尚欠湖北容百6,916.81万元,且法院认为待相关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可在执行过程中据实结算。根据上述事实法院判决:郑州比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容百支付货款12,643.52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73.09万元(双方可依相关协议约定并按照法院确定的计算方式据实分段计算逾期付款损失);郑州比克负担案件受理费70.23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

  公司后续将根据剩余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积极通过诉讼保全、强制执行、货款催收等措施,追缴全部剩余应收款项,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相关应收账款风险因素提示说明

  1、公司为保障相关债权利益,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并获得裁定支持,但由于可能不是第一顺位保全人,存在财产保全价值无法覆盖诉讼金额的风险。

  2、公司后续将根据诉讼判决执行情况、比克电池的经营状况与偿债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如全额计提,将对公司2020年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应投资风险。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比克电池应收账款的回款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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