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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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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0-140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6号),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完成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50,706,791股的登记托管手续。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6号)核准,公司以90.55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50,706,791股,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86,996,374.69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11月25日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于2020年11月25日出具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453494_B03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年产5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建设项目”、“收购山东兴丰49%股权”、“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年产24,900万平方米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锂电池隔膜高速线研发项目”、“年产高安全性动力电池用新型涂覆隔膜50,000万平方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近期,为方便公司定增募投项目实施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保荐机构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营业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12月30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

  注:后续公司将根据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实际资金需求,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分批从母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到相应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所设募集资金专户。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一

  甲方: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05030120190004622,截至2020年12月4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汾泉、吕映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若甲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明细表,同时抄送丙方的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7.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二

  甲方: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德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营业部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9906776210666,截至2020年12月7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汾泉、吕映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丙方所需专户对账单由甲方转发给丙方。

  6.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若甲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明细表,同时抄送丙方的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7.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三

  甲方: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兴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0150122000250832,截至2020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汾泉、吕映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丙方所需专户对账单由甲方转发给丙方。

  6.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若甲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明细表,同时抄送丙方的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7.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一;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二;

  3.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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