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408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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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受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托,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吴章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董事长彭文成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侯浩杰、李树华、汪莉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王新出席本次会议;总工程师代春阳列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谢红军因工作原因未能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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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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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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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 议案2为累积投票议案,子议案已表决通过;
3、 议案2为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议案,且中小投资者统计已剔除董监高。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娜、马宁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