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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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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曹永贵签署《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及《关于放弃股东权利的承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93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曹永贵签署《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及《关于放弃股东权利的承诺函》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曹永贵先生签署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一》”)及《关于放弃股东权利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二》”),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承诺函一》:“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2716,以下简称“金贵很业”或“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作为金贵银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特此不可撤销地承诺,自本函出具之日起:

  1.本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直接及间接持股金贵银业全部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名权、提案权及表决权等股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金贵银业股东大会,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弃权权利”),亦不会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弃权权利,仅保留该等股份对应的分红权、收益权与最终处置权。

  如因司法处置、质押式回购业务平仓或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减少的,就本人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本人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安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的金贵银业股份或由于金贵银业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金贵银业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弃权承诺安排。

  2.本人并确保本人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1)不会以所持有的金贵银业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金贵银业的实际控制权;(2)不会以委托、征集股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金贵银业的实际控制权。

  若本人向其关联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上述金贵银业股份的,本人应当确保受让人自受让之日起亦做出本承诺函项下的同等承诺。

  本承诺自出具日至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贵银业任何股份之日止持续有效。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给金贵银业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二、《承诺函二》:“基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上市公司”)需要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践行本人作出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本人特此声明与承诺如下:

  1.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直接及间接持股金贵银业全部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名权、提案权及表决权等股权权利(以下简称“弃权权利”),亦不会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弃权权利,仅保留该等股份对应的分红权、收益权与最终处置权。

  2.本人同意,自本函出具之日起,自愿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弃权权利,不得亦不会行使弃权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金贵银业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进行投票。

  如因司法处置、质押式回购业务平仓或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减少的,就本人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本人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安排。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的会贵银业股份或由于金贵银业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金贵银业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弃权承诺安排。

  若本人向其关联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上述金贵银业股份的,本人应当确保受让人自受让之日起亦做出本承诺函项下的同等承诺。

  本承诺自出具日至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贵银业任何股份之日止持续有效。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给金资银业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并持续督促股东遵守《承诺函》相关要求,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92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因执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造成。

  本次权益变动使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由曹永贵变更为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5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裁定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

  2020年11月30日,管理人与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投产业公司”)签署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确定郴投产业公司为金贵银业本次重整的投资人,同日披露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管理人于 2020年12月1日披露的《管理人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6)、《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0 年 12 月 14 日,管理人收到郴投产业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关于重整投资人投资额和权益分配的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及各方签署的《关于合作重整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投资协议》”)、《关于合作重整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根据《通知书》的内容,郴投产业公司与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投集团”)、财信资产管理(郴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郴州资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湖南省分公司”)共同签署《合作投资协议》,确定财信郴州资管和长城资产湖南省分公司共同作为金贵银业投资人参与金贵银业重整。具体内容详见管理人于 2020年12月15日披露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投资人投资额和权益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84)。

  2020年12月16日,郴州中院作出(2020)湘10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金贵银业重整程序,金贵银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金贵银业重整计划被郴州中院裁定批准且生效后,郴投产业公司、财信郴州资管和长城资产湖南省分公司共同成为金贵银业重整案正式的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通过金贵银业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程序有条件受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并向金贵银业提供资金。

  根据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金贵银业将以现有总股本960,478,192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约13.0143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1,250,000,896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转增后,金贵银业总股本将由960,478,192股增加至2,210,479,088股。郴投产业公司、财信郴州资管、长城资产湖南省分公司将以1.27元/股的价格分别受让金贵银业210,000,000股、110,000,000股和115,000,000股转增股票,占重整后公司总股本的9.50%、4.98%和5.20%。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使公司原控股股东曹永贵的持股比例由21.37%下降至9.29%。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金贵银业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相关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表: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原控股股东曹永贵直接持有金贵银业205,253,479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1.37%,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2020年12月14日,根据财信郴州资管、长城资产湖南省分公司、郴投产业公司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财信郴州资管、长城资产湖南省分公司与郴投产业公司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共同持有金贵银业19.68%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由曹永贵变更为郴投产业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就股权变动事项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同日刊登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94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于2020年7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040、湘证调查字04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于2020年7月4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管理人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3)。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文件,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性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并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起六个月期限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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