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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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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83       证券简称:丸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3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2月23日以微信通迅、电话、口头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孙怀庆主持,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2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3.08万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7名调整为65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3.08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至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6.26万股调整为83.1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万股调整为19.08万股。本次调整后,预留部分的权益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量的20%。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

  董事王开慧、董事曾令椿系本次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激励对象林霓系董事王开慧之妻。因此,董事王开慧、董事曾令椿为本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0年12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2.53元/股的价格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83.1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董事王开慧、董事曾令椿系本次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激励对象林霓系董事王开慧之妻。因此,董事王开慧、董事曾令椿为本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983         证券简称:丸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4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2月23日以电话、口头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梁焕秋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3、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的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董事会确定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以2020年12月30日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5名激励对象授予83.1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特此公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983      证券简称:丸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6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日:2020年12月30日

  ●授予数量:83.18万股

  ●授予人数:65人

  ●授予价格:32.53元/股

  鉴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0年12月30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32.53元/股的价格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83.18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部分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5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1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2月4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2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3.08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7名调整为65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3.08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至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6.26万股调整为83.1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万股调整为19.08万股。本次调整后,预留部分的权益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量的20%。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5名激励对象授予83.18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0年12月30日。

  2、授予价格:32.53元/股。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4、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共65名激励对象授予83.18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3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27个月、39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

  业务单元层面考核将根据各业务单元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双指标业绩实际完成数额(S)与基准业绩指标(A1)及目标业绩指标(A2)比例确定业务单元层面标准系数(X):

  ■

  若公司满足某一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且业务单元层面考核达到基准业绩指标,则可根据其当年度业绩实际完成情况决定解除限售比例,当年度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业务单元层面考核未达到基准业绩指标,则该业务单元当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能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三档。对应的个人层面标准系数(Y)如下所示:

  ■

  若公司及业务单元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业务单元层面标准系数(X)×个人层面标准系数(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30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1,546.32万元,则2020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由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以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的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査,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0年12月30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32.53元/股的价格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83.1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董事会确定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以2020年12月30日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5名激励对象授予83.1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满足相关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丸美股份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上网公告附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983           证券简称:丸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5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65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为83.1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为19.08万股

  2020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5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1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2月4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2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3.08万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7名调整为65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3.08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至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6.26万股调整为83.1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万股调整为19.08万股。本次调整后,预留部分的权益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量的20%。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査,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调整事项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满足相关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5、《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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