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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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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2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发送至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董事长于国权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名,现场参会董事4名,独立董事孙叔宝先生、龚新海先生、王韧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1人,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档,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为100%,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59,97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9632%。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1名激励对象所持共6,359,97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刊登于2020年12月31日的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刊登于2020年12月3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孙霞林先生、杜刚先生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于国权先生、黄南章先生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余3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加快推进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湖北)”)生产基地建设,公司拟为长青(湖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正式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超过5年。本次担保有利于长青(湖北)生产基地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提供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的公告》刊登于2020年12月3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3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发送至公司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国庆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为11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6,359,97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4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111名,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59,97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9632%;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1人,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59,97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9632%。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9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9年10月2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限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并通过公司官网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1日。在公示的时限内,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19年11月2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2019年11月5日和2019年11月6日(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王韧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五)2019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9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19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七)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八)2020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受新冠疫情突发事件等原因影响,公司实现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业绩指标的客观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的达到激励效果,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指标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九)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十)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1名激励对象所持共6,359,97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12月7日届满。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公司《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三、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1人,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59,97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9632%,具体如下: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期可解锁的111名激励对象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档,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真实、有效,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将考核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层面的经营考核业绩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1名激励对象所持共6,359,97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为11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6,359,97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解锁事宜。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5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加快推进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湖北)”)生产基地建设,公司拟为长青(湖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正式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超过5年,具体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7月17日

  住所:湖北省宜昌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马家铺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杜刚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主营业务:农药、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含危化品及其他专项规定项目)、技术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详见许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担保人名称: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1月4日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经济开发区三江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权

  注册资本:66,031.6481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农药的生产、销售。公路货物运输(限分支机构经营)。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经营)。科技研发、咨询服务和转让。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2、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的关系:长青(湖北)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长青(湖北)100%的股份。

  3、被担保人及担保人最近两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1)被担保人: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2)担保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签订续保担保协议,担保协议内容在上述额度内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四、董事会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湖北”)生产基地建设,公司拟为长青(湖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正式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超过5年。本次担保有利于长青(湖北)生产基地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提供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68%,截至本公告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公司及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累计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35%,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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