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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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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0-167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254,4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向相关主体进行追偿,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尚未计提预计负债。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审理:延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延边仲裁”)

  3、仲裁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禹”)涉及环保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人民币7,258,627.6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8月30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4-022)。

  4、仲裁概述

  2010年6月24日,申请人新大禹与被申请人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了《环保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申请人新大禹承包被申请人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造纸废水处理发行工程项目。2010年6月25日,申请人开始履行合同,2010年12月30日,工程通过延边州环保局验收。被申请人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只支付了第一笔、第二笔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未支付。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设立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唯一股东,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承接了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大禹的债权、债务。

  2015年8月25日,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重大资产出售协议》,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的方式购买了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

  5、仲裁裁决情况

  2020年4月8日,公司收到延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4延仲字1065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入(反请求被申请人)新大禹支付工程款6,235,934.62元;

  (2)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新大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以6,235,934.62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计算,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

  (3)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的反请求仲裁申请;

  (4)本案仲裁费44,569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反请求仲裁费79,055元(被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鉴定费25,0000(被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4月9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0-023)。

  6、签订和解协议情况

  2020年11月30日,公司与新大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公司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承担《1065号裁决书》项下工程款本金金额人民币5,200,000元(大写:伍佰贰拾万元整,“债务承担总额”)的支付义务。

  (2)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新大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中止申请文件及解除公司相关人员限制消费的申请文件。

  (3)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的15日内,且新大禹已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向深圳中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中止申请文件及公司相关人员已被解除限制消费的前提下,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下同)应向深圳中院指定执行账户支付人民币5,200,000元(大写:伍佰贰拾万元整)。

  (4)除支付上述债务承担总额外,公司不再承担《1065号裁决书》及《环保工程承包合同书》项下其他义务。新大禹同意放弃要求公司支付其他款项或承担其他责任的权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12月1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0-149)。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5510号之一],裁定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新大禹与被执行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延边仲裁委员会(2014)延仲字106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513278.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深圳中院于2020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深圳中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中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深圳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

  2、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公司持有的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

  3、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公司持有的深圳九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4、限制被执行人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

  2020年12月8日,被执行人向深圳中院交纳执行款人民币5,254,400元。2020年12月18日,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54,400元后,深圳中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5,200,000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已向深圳中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书面确认本案按照和解协议条款,双方义务履行完毕,申请结案。

  深圳中院认为,延边仲裁委员会(2014)延仲字1065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4,96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延边仲裁委员会(2014)延仲字1065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2、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的轮候。

  3、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的轮候冻结。

  4、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公司持有的深圳九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轮候冻结。

  5、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向相关主体进行追偿,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尚未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0-168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4,119,62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公司

  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一):高伟

  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二):杨学强

  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三):蔡昌富

  2、案件审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

  3、案件概述:

  (2018) 粤0304民初4061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原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于2020年3月19日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单户资产转让协议》,将其在(2018)粤0304民初4061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债权及利益转让给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4月16日,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中健亿达拍卖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上述债权,中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竞得此债权,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并在《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20年5月22日,公司与中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由中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将(2018) 粤0304民初4061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债权及利益转让给公司,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披露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债权的公告》(公司临2020-054),并在《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现因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4月30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的破产清算一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披露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持股公司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司临2020-060),三被申请人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拒不遵照上述已生效的判决履行,为此,公司申请福田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4、申请执行标的:

  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润泰供应链债务本金5,587,560.16美元及罚息630,455美元(罚息按照年利率7.33919%为标准,其中以300万美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计至2020年4月29日,以2,587,560.16美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至2020年4月29日)。根据2020年4月30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本金人民币39,431,970元,罚息人民币4,449,184元。以及上述债务所涉诉讼费、保全费人民币238,466元。(因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4月30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润泰供应链的破产清算一案,上述债权罚息截至2020年4月29日,汇率参照2020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7月18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0-084)。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田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304执21669号之一],裁定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伟、杨学强、蔡昌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田法院(2018)粤0304民初40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4,119,620元及利息等,福田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福田法院依法于2020年7月16日轮候査封被执行人杨学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香蜜新村16栋D7房产100%权利份额,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依法于2020年7月31日轮候冻结高伟名下持有的深圳市润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蔡昌富名下持有的深圳市润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9%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均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于2020年7月21日轮候查封杨学强名下车牌号为粤B795Q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上述房产、股权、车辆暂无法处理。如需续封,你(单位)必须在査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福田法院书面提出续封的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的财产被自然解封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同时査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福田法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福田法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福田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福田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事项法院虽已执行,但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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