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2月29日(星期二)15:30 。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汉州路989号中建大厦26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志旗先生 。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股份585,275,9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63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582,298,5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2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977,4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5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33,396,8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4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5,275,9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5,275,9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5,275,9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4,062,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7%;反对1,213,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183,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75%;反对1,213,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83,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75%;反对1,213,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2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持有551,879,070股)回避本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李洁、陈楹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