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2020-082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株洲市天元区海天路18号时代新材工业园行政楼203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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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军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董事冯江华、李略、杨治国、李中浩、贺守华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丁有军、高武清、周万红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夏智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管黄蕴洁、荣继纲、侯彬彬、龚高科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监高责任险投保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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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将配股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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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调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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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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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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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3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中车石家庄实业有限公司、中车株洲车辆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车南京浦镇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车眉山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建平、文立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0-081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沈阳华创及其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中或已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合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5,561.30万元(起诉本金,未重复计算代位诉讼起诉金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19年,公司已对沈阳华创及其子公司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信用减值准备,本次法院裁定将宁夏华创机器设备抵偿公司对其应收款项,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待该批机器设备交付至公司,公司计划将该批机器设备以包括但不限于作价变卖等方式处置,但处置该批机器设备的可收回金额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简称沈阳华创)及其下属三家子公司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华创)、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简称宁夏华创)、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简称通辽华创)风电叶片及弹性支撑产品合同纠纷及票据纠纷事项,分别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诉讼,共计涉案金额人民币35,561.30万元(起诉本金)。
公司就前述诉讼中起诉沈阳华创拖欠合同款(含票据)事项向沈阳华创的债务人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将沈阳华创列为第三人;公司就前述诉讼中起诉青岛华创拖欠合同款(含票据)事项向青岛华创的债务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将青岛华创列为第三人。
公司已对上述相关诉讼案件进行了及时的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披露的临2018-049 号公告、临2019-036公告、临2019-044公告、临2020-41公告、临2020-79公告。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前述案件中,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宁夏华创票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5执5号之二、三】,法院对宁夏华创所有的位于宁夏华创厂区内的TZFC2000A齿轮传动设备、FD-240/630/W33等机器设备在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31,667,720.00元,流拍后,法院裁定将上述机器设备作价31,667,720.00元,交付公司抵偿宁夏华创票据纠纷案案款,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及公司会计政策对金融工具减值的有关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对沈阳华创及其子公司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信用减值准备。本次法院裁定将宁夏华创机器设备抵偿公司对其应收款项,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待该批机器设备交付至公司,公司计划将该批机器设备以包括但不限于作价变卖等方式处置,但处置该批机器设备的可收回金额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