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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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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78 证券简称:亚士创能 公告编号:2020-087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5号)核准,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373,32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5.17元,募集资金总额399,999,980.9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5,715,666.47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12月11日足额划至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2月11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3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2020年12月29日,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常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两份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元

  ■

  说明:初始存放金额包含其他发行费用529,597.48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海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20年12月29日,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20101380127256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债务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钮嘉、张铁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常德支行、海通证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0年12月29日,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常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2112561080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债务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钮嘉、张铁栓、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海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常德支行、海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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