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2020-034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八届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在公司东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到会9人。本次会议由吴福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公司部分土地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巢湖市新材料产业规划,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经巢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20年度第6次主任(扩大)会议批准,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将本公司位于巢湖市凤凰山街道灯塔社区境内、皖维路西侧,土地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24号]、《不动产权证书》[皖(20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51669号]的部分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收储,收储面积共计为40,807.74m2(合61.21亩),用于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肥德瑞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
为确保交易价格合理公允,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选聘安徽弘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土地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本次土地收储的交易价格。
安徽弘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法定土地评估程序,采用市场比较法对本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24号]所载土地面积861.08m2(合1.29亩)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地价为131元/ m2(合8.73万元/亩);对本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皖(20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51669号]所载土地面积39,946.66m2(合59.92亩)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地价为154元/ m2(10.27万元/亩),并分别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
按照上述评估结果,2020年12月29日,本公司与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巢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收储土地面积为40,807.74m2(合61.21亩),土地补偿费用为626.64万元,其中本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24号)所载土地面积1.29亩,按评估地价8.73万元/亩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用为11.26万元;本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皖(20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51669号]所载土地面积59.92亩,按评估地价10.27万元/亩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用为615.38万元。
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
1、同意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评估地价收储本公司40,807.74m2(合61.21亩)闲置工业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费用为626.64万元。
2、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相关土地处置事宜。
本议案所涉及的资产处置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属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2款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协议转让公司部分工业土地的议案》。(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吴福胜、高申保、张正和对该关联事项回避表决)
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拟新建两个新材料项目,项目选址需占用本公司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出让工业用地36,695.95m2,其中20Kt/a改性水基型聚醋酸乙烯系列胶粘剂项目需用地12,649.94m2;30万m2/a高精密绿色板材、砌块装配式墙体项目需用地24,046.01m2。
为确保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本公司选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土地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本次土地转让的交易价格。
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法定土地评估程序,采用成本逼近法、市场比较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本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25号]所载土地面积12,649.94m2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45号]所载土地面积24,046.01m2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地价均为193元/ m2,并分别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
按照上述评估结果,2020年12月29日,本公司与皖维金泉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协议转让本公司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出让工业用地36,695.95m2,用于皖维金泉新建项目建设用地,协议转让总价款为7,082,318.35元。
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
1、同意本公司将上述地块工业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给皖维金泉,作为皖维金泉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
2、同意公司按照评估价格,向皖维金泉协议转让本公司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出让工业用地36,695.95m2,协议转让总价7,082,318.35元。
3、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相关土地转让事宜。
本议案所涉及的资产处置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属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2款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2020-036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公司
部分闲置土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将本公司位于巢湖市凤凰山街道灯塔社区境内、皖维路西侧的两块闲置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收储,收储面积共计为40,807.74 m2 (合61.21亩),用于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肥德瑞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土地补偿费用为626.64万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议案业经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巢湖市新材料产业规划,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经巢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20年度第6次主任(扩大)会议批准,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将本公司位于巢湖市凤凰山街道灯塔社区境内、皖维路西侧,土地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24号]、《不动产权证书》[皖(20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51669号]的部分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收储,收储面积共计为40,807.74 m2(合61.21亩),用于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肥德瑞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
根据评估结果,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巢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收储土地面积为40,807.74m2(合61.21亩),土地补偿费用为626.64万元,其中本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24号)所载土地面积1.29亩,按评估地价8.73万元/亩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用为11.26万元;本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皖(20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51669号]所载土地面积59.92亩,按评估地价10.27万元/亩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用为615.38万元。
(二)本次交易的审议情况
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的八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公司部分土地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
1、同意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述评估地价收储本公司40,807.74 m2(合61.21亩)闲置工业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费用为626.64万元。
2、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相关土地处置事宜。
本议案所涉及的资产处置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属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2款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为政府土地收储行为,本次交易对方为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汤文祥;地址:巢湖市官圩路1号。
三、关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将本公司位于巢湖市凤凰山街道灯塔社区境内、皖维路西侧,土地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24号]、《不动产权证书》[皖(20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51669号]的部分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收储,收储面积共计为40,807.74 m2(合61.21亩),用于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肥德瑞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
(二)权属情况说明
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拟收储的两块土地面积共计40,807.74 m2(合61.21亩),其中第一块土地861.08 m2(合1.29亩),第二块土地39,946.66 m2(合59.92亩)。上述土地均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分别为巢国用(2015)第0324号和皖(2020)第3051669号。
上述交易标的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为确保交易价格合理公允,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选聘安徽弘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土地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本次土地收储的交易价格。
安徽弘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法定土地评估程序,采用市场比较法对本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24号]所载土地面积861.08m2(合1.29亩)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地价为131元/ m2(合8.73万元/亩);对本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皖(20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51669号]所载土地面积39,946.66m2(合59.92亩)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地价为154元/ m2(10.27万元/亩),并分别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巢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1、合同主体
收购方为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被收购方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基本情况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公司位于巢湖市凤凰山街道灯塔社区境内、皖维路西侧,土地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24号]、《不动产权证书》[皖(20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51669号]的两块闲置工业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收储,收储面积共计为40,807.74 m2(合61.21亩)。
3、交易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由安徽弘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两个地块进行评估,土地补偿总额为626.64万元。土地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1)对本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24号]所载土地面积1.29亩,按评估地价8.73万元/亩予以补偿,土地补偿费用为11.26万元;
(2)对本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皖(20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51669号]所载土地面积59.92亩,按评估地价10.27万元/亩予以补偿,土地补偿款为615.38万元。
4、交付和支付方式
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净地交付手续后支付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626.64万元;收回补偿费用支付前乙方须核减和注销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a、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收回土地补偿费;b、督促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交付土地;c、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手续。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a、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付收回土地;b、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核减和注销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c、根据甲方要求,乙方负责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手续;d、接受甲方委托,对收回土地进行无偿管护。管护期间,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在收回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将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对外租赁、转让或临时利用;制止管护期间在收回土地上堆放渣土的行为,并对因管护不力堆放的渣土进行清理;管护期间,按照扬尘治理有关规定,对收回土地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
7、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解决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8、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五、出让闲置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出让部分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一是支持地方政府新材料产业布局,盘活公司闲置土地资产,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二是本次交易的价格以独立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交易定价公允。三是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安徽弘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安徽弘业(2020)(估)字第208号]和《土地估价报告》[安徽弘业(2020)(估)字第209号]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八届二次监事会决议
3、《巢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2020-037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协议转让公司部分工业用地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拟向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金泉”,系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出让部分闲置工业用地36,695.95 m2,用于皖维金泉新材料项目建设。经专业机构评估,评估地价为193元/ m2,协议转让总价款为7,082,318.35元。
●本次交易发生前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人皖维金泉之间未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议案业经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召开八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协议转让公司部分工业用地的议案》,并与皖维金泉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协议转让本公司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出让工业用地36,695.95 m2,用于皖维金泉新建项目建设用地。
为确保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本公司选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土地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本次土地转让的交易价格。
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法定土地评估程序,采用成本逼近法、市场比较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本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25号]所载土地面积12,649.94 m2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45号]所载土地面积24,046.01 m2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地价均为193元/ m2,并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根据评估结果,本次协议转让工业用地总价款为7,082,318.35元。
由于交易对方皖维金泉为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董事吴福胜、高申保、张正和对该关联事项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所涉及的资产处置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属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2款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的对方皖维金泉为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况,系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东
注册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巢维路56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1988年4月1日
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627533A
经营范围:纺织袋、复合袋、聚酯编织袋、包装带、纸筒、纸管、环保滤布、聚乙烯醇容器、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材、建筑材料、净水剂、稳水剂、脱硫剂、醋酸、涂料、乳胶及粘合剂、三甘醇二异辛酸酯、三水合乙酸钠、醋酸钠溶液、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皖维金泉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情况。皖维金泉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并已经对资金作出安排,有能力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本次土地转让交易的价款。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类别
本次交易类别为出售资产,交易标的为本公司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出让工业用地36,695.95 m2。
(二)交易标的权属情况说明
公司拟协议转让给皖维金泉的两块土地共计36,695.95 m2,其中第一块土地12,649.94 m2,第二块土地24,046.01 m2。上述土地均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分别为巢国用(2015)第0325号和巢国用(2015)第0345号。
上述交易标的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为确保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本公司选聘专业土地评估机构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土地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本次土地转让的交易价格。
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2020年8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按照法定土地评估程序,采用成本逼近法、市场比较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本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25号]所载土地面积12,649.94 m2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45号]所载土地面积24,046.01 m2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地价均为193元/ m2,并分别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选聘专业土地评估机构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2020年8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开展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根据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标的土地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082,318.35元。
本次交易价格以专业的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并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协议转让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一是加快皖维金泉新建项目的建设进度,推动关联方新材料产业的发展,盘活公司闲置土地资产,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二是本次交易公司聘请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标的土地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具有专业土地评估资质及资格,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三是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四是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吴福胜、高申保、张正和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五是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3、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皖中安合(2020)(估)字第3401004222号];《土地估价报告》[皖中安合(2020)(估)字第3401004223号]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八届二次监事会决议
3、《土地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2020-035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八届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在公司东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到会3人,刘帮柱先生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形成以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公司部分土地的议案》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本次交易由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选聘安徽弘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土地进行价值评估,本次交易的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
2、本次公司出让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一是支持地方政府新材料产业布局,盘活公司闲置土地资产,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二是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同意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评估地价收储本公司40,807.74 m2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费用为626.64万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协议转让公司部分工业土地的议案》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本次交易公司聘请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标的土地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具有专业土地评估资质及资格,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
2、本次公司协议转让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一是加快皖维金泉新建项目的建设进度,推动关联方新材料产业的发展,盘活公司闲置土地资产,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二是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吴福胜、高申保、张正和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三是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向皖维金泉协议转让本公司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出让工业用地36,695.95 m2,协议转让总价为7,082,318.35元,作为皖维金泉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二次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