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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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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0-075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含已转让债权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本金:299,516,928.01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诉讼计坏账准备。

  一、主要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2020)闽02执异182号《执行裁定书》及(2020)闽02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书》、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5民初3686《民事判决书》、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7执异34号 《执行裁定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含已转让债权诉讼事项),诉讼涉及金额合计299,516,928.01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2.57%,其中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1.99%。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汇总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400,294,241.22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年10月30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328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创程资产。虽然上述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事项所涉及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已转让债权合计金额为291,812,994.28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1.99%,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累计情况

  除前述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外,公司将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涉及诉讼事项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债权金额为7,703,933.73元,约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8%,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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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徐州瑞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瑞高”)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长期拖欠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公司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州瑞高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正式受理该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出具(2016)闽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州瑞高向公司支付货款42,671,834.34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因徐州瑞高等不服该民事判决,于2017年9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由于徐州瑞高未在指定的期限预交受理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出具(2017)闽民终1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徐州瑞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公司于2018年2月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正式受理该执行申请。公司于2019年4月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执3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徐州瑞高等所有的款项人民币7085万元等值财产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9日、2017年7月13日、2017年10月11日、2018年2月8日及2019年4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4”、“临2017-062”、“临2017-082”、“临2018-007”及“临2019-027”号公告。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徐州瑞高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徐州瑞高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及创程资产均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闽02执379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2、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顺达”)、通化市顺达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配件”)、通化市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设备”)、白山市顺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山顺达”)及松原市厦工顺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顺达”)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长期拖欠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公司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春顺达、通化配件、通化设备、白山顺达及松原顺达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正式受理该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出具(2016)闽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因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9)最高法民终59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19 号民事判决中主要判决事项,即通化配件、长春顺达、白山顺达和松原顺达分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42,090,515.46元、183,683,886.49元、13,087,259元和3,941,498.05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合计金额为242,803,159.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8日、2018年12月12日及2019年8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6”、“临2018-078”及“临2019-080”号公告。

  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本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因长春顺达、通化配件、通化设备、白山顺达及松原顺达未履行(2019)最高法民终591号判决义务,经创程资产申请,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及创程资产均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闽02执699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3、长沙广大汽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广大”)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长期拖欠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公司于2010年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沙广大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7月出具(2010)厦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沙广大向厦工股份支付拖欠货款6,338,000.94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因长沙广大拒不履行该判决书义务,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1月和12月出具(2010)厦执行字第379-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0)厦执行字第379-2号《执行裁定书》。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长沙广大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长沙广大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及创程资产均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1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闽02执135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烟台京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京盛”)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南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厦工”)购买机器,因拖欠部分货款,济南厦工遂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7135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1.济南厦工与烟台京盛于2020年3月1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00317-YT的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剩余欠款850,000元,烟台京盛从2020年11月起分29个月,每月20日前还款29310元,共计28期,第29期还款数额为29320元。姜冰、王成行、景钱锋、冯凤华为此项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2.济南厦工于烟台京盛于2020年4月1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00419-YT的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剩余欠款560,000元,烟台京盛从2020年11月起分30个月,每月20日前还款18660元,共计29期,第30期还款18860元。姜冰、王成行为此项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3.济南厦工与烟台京盛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00420YT-001的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4.济南厦工与烟台京盛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00513YT-1的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5.济南厦工与烟台京盛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00513YT-2的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6.济南厦工与烟台京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T20200801的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

  2、烟台天宏厦工机械销售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天宏”)于 2020年8月向济南厦工购买一台装载机,合同签订当日济南厦工按烟台天宏的指示将机器交付于烟台市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金奥”)并验收,但烟台金奥以货物瑕疵为由要求调换一台新装载机,济南厦工又将另一台装载机交付于烟台金奥并验收合格。因烟台天宏与烟台金奥未支付装载机货款,济南厦工于2020年11月遂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烟台天宏与烟台金奥返还一台装载机及另一台装载机货款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正式受理该案,案号为(2020)鲁0112民初9378号。

  2020年12月28日,济南厦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9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烟台天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厦工支付货款313,000.00元;2.烟台天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厦工支付以313,000.00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日计算的违约金;3.烟台金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之日内向济南厦工返还装载机,烟台天宏予以协助;4.驳回济南厦工其他诉讼请求。

  3、上海磊友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磊友”)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国贸”)为其代理出口矿山机械等出口业务,其中厦工国贸代理出口一批机械设备给坦桑尼亚客户的货款未收回,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起索赔,并获赔部分货款但尚有剩余敞口。上海磊友以厦工国贸未按约定支付货物尾款为由于2019年1月3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驳回上海磊友的起诉。同时公司也提起上诉,后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2168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19年8月13日及2020年3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临2019-074”及“临2020-016”号公告。

  厦工国贸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2020)闽0203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厦工国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磊友支付货款103,215元及利息;2.驳回上海磊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4、厦工国贸仍为上海磊友代理矿山机械等出口业务,另有一批机械设备仍是出口给坦桑尼亚客户,相关货款未收回,厦工国贸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起索赔,并获赔部分货款但尚有剩余敞口。上海磊友以厦工国贸未按约定支付货物尾款为由,于2019年1月3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剩余货款,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驳回上海磊友的起诉,同时公司也提起上诉。后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3419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19年8月13日及2020年3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临2019-074”及“临2020-016”号公告。

  厦工国贸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2020)闽0203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厦工国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磊友支付货款724,352.6元及利息;2.厦工国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磊友支付律师费25000元。

  5、福建省建瓯市源达竹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达公司”)是厦工国贸客户,因源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厦工国贸两笔采购款,厦工国贸遂提起仲裁申请。厦工国贸于2020年4月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厦仲裁20191319号和厦仲裁字20191320号《裁决书》。因源达公司拒不履行上述《裁决书》,厦工国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源达公司分别向厦工国贸支付货款1,128,654.47元和1,884,496.66元及违约金等,随后案件转移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厦工国贸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闽07执280号和(2020)闽07执281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源达公司等对上述案件提出异议,厦工国贸于2020年12月8日收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闽07执异34号《受理/应诉通知书》和(2020)闽07执异35号《受理/应诉通知书》。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26日及2020年12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临2020-016”号、“临2020-041”及“临2020-072”公告。

  2020年12月28日,厦工国贸收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7执异34号 《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准许源达公司、吴建兴、雷爱丽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2.终结对不予执行厦仲裁字20191320号裁决申请的审查。同日,厦工国贸收到(2020)闽07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准许源达公司、吴建兴、雷爱丽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2. 终结对不予执行厦仲裁字20191319号裁决申请的审查。

  6、厦工国贸于2017年为福建金隆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隆昌”)代理采购出口产品业务,因协议约定等因素尚未达到向福建金隆昌支付尾款条件且其进入破产清算,故其破产管理人于2020年9月向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厦工国贸支付尾款181,804.00元。厦工国贸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厦工国贸于2020年11月2日收到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的(2020)闽0625民初16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厦工国贸不服长泰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并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6民辖终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厦工国贸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长泰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为(2020)闽0625民初164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0月12日及2020年12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60”及“临2020-072”公告。

  长泰县人民法院认为福建金隆昌管理人以厦工国贸愿意按核对结果给付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2020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长泰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5民初16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金隆昌管理人撤诉。

  7、宁夏晟厦恒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晟厦恒辉”)于2018年2月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厦工机械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厦工”)购买机台,因拖欠部分货款未及时支付,西安厦工遂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宁夏晟厦恒辉支付拖欠货款968,000.00元等,并于2020年12月15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西安厦工于2020年12月18日收到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98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宁夏晟厦恒辉、张小华名下价值共计1,301,411.00元的不动产,查封期限十二个月。

  8、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和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开出22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金额总共为1255万元。涉案票据开出后经其他被告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太原神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山西杰力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相继连续背书后陆续流转至公司,而因出票人与承兑人拒绝对到期后案涉票据履行付款义务,故公司向法院提请诉讼,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相关前手方进行追索。期间受多方因素影响,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票据号码为1308****7148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起诉。公司于近期重新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号码为1308****7148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并于2020年10月19日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1536号《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9日、2020年6月18日及2020年10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39”、“临2020-046”及“临2020-062”号公告。

  2020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厦工股份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2.驳回厦工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9、泉州市新辉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新辉大”)于2008年向厦门市三德洲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三德”)采购一台厦工股份生产的挖掘机,因责任纠纷问题,泉州新辉大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厦门三德和厦工股份退还已支付价款15.7万元及利息。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泉港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为(2020)闽0505民初3686号。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20年12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临2020-072”号公告。

  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5民初368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泉州新辉大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协议,上述3个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9年10月19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6”号公告。

  基于谨慎性原则,除上述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转让债权诉讼案件提坏账准备共约311.72万元。鉴于上述案件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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