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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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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0-113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持有其94.80% 股份)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中实混凝土持有其84.80%股份)诉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诉讼1,详见2020年9月30日,公告编号:2020-091号),我方要求被告支付混凝土货款13,178,224.83元及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

  二、调解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6407号《民事调解书》。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00,000元;

  2、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00,000元;

  3、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178,224.83元;

  4、以上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及银行承兑,且银行承兑金额不得超过6,000,000元;

  5、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笔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案件受理费50,45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732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诉讼2),判决:1、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274,178.45元;2、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12,741.78元;案件受理费8,191元由被告负担。

  四、本次诉讼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诉讼1约定的还款计划将于2021年执行,案款收回后冲减“应收账款”,该笔“应收账款”已按照企业会计政策中其他组合计提1%坏账准备;诉讼2为一审判决,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故此,上述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较大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6407号《民事调解书》;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732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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