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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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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控股股东、本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应按照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二)终止实施稳定本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或者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三)相关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发布其相应的增持股份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本公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款予以暂时扣留(即自其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10%,但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本公司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10%时应停止扣减),直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股份义务。

  2、如因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本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股份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适用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相关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南方电网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本企业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企业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本企业还将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务,本企业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本企业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认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本公司的回购义务,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回购A股股票的义务。在履行回购义务的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如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本公司新聘任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要求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4、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董事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承诺如下:

  “1、本人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除独立董事和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的增持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的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人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务,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4、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的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人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出具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如下:

  (1)公司已发行新股但尚未上市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前述行为被依法认定后5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公司已上市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前述行为被依法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南方电网承诺:

  “1、本企业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构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承诺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股份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之回购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者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因此触发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义务、责任的,或者触发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义务、责任的,本企业将依法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相关义务和承担相关责任。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暂时扣留本企业应得现金分红,直至本企业实际履行承诺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南网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浩天信和承诺:“若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承诺:“因本所为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承诺:“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净资产规模和总股本将较大幅度提高,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

  为降低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不断提高收入和盈利水平,减少本次发行上市对于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致力于提高投资者的回报。

  (一)发行人拟采取的措施

  1、巩固和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坚持改革创新,巩固和发展节能服务主业,加强市场拓展与产业链延伸,提升企业资源配置的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应,积极探索以下措施改善业绩,包括搭建节能服务一站式开放服务平台、整合先进技术、提高高端节能服务,帮助企业节能降耗,提升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2、持续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持续加强项目质量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大力开发新的业务,完善公司产业链,提升公司综合能力,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按计划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4、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大人才引进,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的节能行业从业经验,谙熟精细化管理,能够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公司将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和培养大批优秀人才,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流程制度建设,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和人才保障。

  5、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拓展全国节能服务项目

  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业务覆盖区域的逐渐增多,公司将在全国拓展节能服务项目,挖掘节能潜力。公司将持续建立高效的节能服务推广力度、加快全国市场的战略布局,从而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使得公司业务收入和利润得到持续快速的增长,以更好地回报全体股东。

  6、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加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构成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的任何保证。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作为本次发行上市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责任主体,如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本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南方电网承诺:

  “1、本企业将依法履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发行人股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的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发行人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公司股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不得从公司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照相关承诺履行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20年2月7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公司A股公开发行完成前,公司将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在A股公开发行日前本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公司A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和《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指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或资金支出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关于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和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四、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九、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本招股意向书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天健审[2020]7-866号”《审阅报告》,但尚未经审计。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027,650.43万元,负债总额为555,799.83万元,股东权益为471,850.6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432,915.66万元。

  2020年1-9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良好。公司营业收入为146,546.90万元,同比增长35.66%,实现较快增长,主要系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城市照明节能业务持续开拓项目数量增加以及综合资源利用项目投产运营所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115.23万元,同比增长39.18%,实现较快增长;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310.86万元,同比增加76.26%,实现较快增长。

  (四)全年利润预计数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0年全年将实现营业收入190,000万元至220,000万元,同比增长25.96%至45.85%;预计将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000万元至39,000万元,同比增长55.41%至68.37%。

  2020年业绩预计较快增长的主要原因为:①节能业务持续开拓,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城市照明节能业务运营项目数量稳定增加;②农光互补综合资源利用项目和生物质综合资源利用项目陆续投产运营,装机容量增加较多。

  上述2020年预计经营业绩数据系公司初步预测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非归母净利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的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业务运转正常,不存在将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十、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 “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

  (一)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7,884.13万元、56,687.88万元、84,466.38万元和111,153.34万元,,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持续增长,主要系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延后导致。

  近年来,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展迅速,因所有可再生能源的补贴都来自可再生能源基金,而基金来源则是工商业用户支付的每度电的电价里包含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目前由于可再生能源基金收缴结算周期较长等因素,导致国家财政部发放可再生能源补贴存在一定的滞后。若这种情况无法得到改善,将会影响光伏发电企业的现金流,对实际投资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利用屋顶分布式光伏技术开展的工业节能项目数量逐年增加,公司应收账款中的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随之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款余额分别为16,808.49万元、25,100.20万元、58,256.84万元和74,351.44万元,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42.87%、42.49%、65.00%和62.38%。随着公司应收账款金额持续上升,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营运资金压力,并导致因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投资金额大,服务周期较长(部分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期限在20年以上),服务客户行业众多,项目投资回收主要来源于节能投资项目逐年产生的收益,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期内,存在因客户所处行业政策的变动、电价波动电力价格下滑、自然灾害、其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等不确定因素给公司项目投资的回收和经济效益的取得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光伏节能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项目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根据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报告期内,公司多家子公司满足要求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四)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020年上半年,国内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公司各节能业务板块受到一定程度不利影响。在市场开拓方面,公司疫情期间项目调研、商务谈判工作未能正常开展,影响公司部分新项目的订单获取。在存量业务方面,受疫情影响,部分分布式光伏项目由于客户停工或延迟开工,导致客户消纳光伏电量有所下降;部分节能项目受疫情影响公司无法进场开展运营维护,导致项目节能效果有所下降等,预计会对2020年度业绩增长造成不利影响。疫情期间,公司部分在建项目处于停工状态,由于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且相关施工方未能如期开工建设,预计在建项目将晚于原计划时间投产,亦将影响公司新建项目的利润贡献。

  公司预计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业务的影响是阶段性的,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公司各业务板块已经恢复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若疫情出现反复且得不到有效控制,或者今后出现其他公共性突发事件,均可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构成负面影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

  

  (下转A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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