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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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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24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11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委会”)〈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6),于2020年1月1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公告中提及的VESSEL CO.,LTD.的买卖合同争议案,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13号《裁决书》;

  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20年10月26日披露了《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公告中提及的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蓝石资产)的诉讼,已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2019)京0105民初19502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披露了《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公告中提及的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同农商行)的诉讼,已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晋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13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裁决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VESSEL CO.,LTD.(以下简称:VESSEL)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二)、《裁决书》的内容:

  VESSEL与光电公司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1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214,000.00美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仓储保管等相关费用442,545.45美元;

  3、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0.00美元;

  4、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27,821.19元;

  5、本案仲裁费为62,019.00美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与申请人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部冲抵,故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62,019.00美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二、(2019)京0105民初1950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被告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蓝石资产兑付“18康得新SCP001”债券本金30,000,000.00元、利息1,220,547.95元并支付违约金;

  2、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蓝石资产兑付“18康得新SCP002”债券本金10,000,000.00元、利息431,260.27元并支付违约金;

  3、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蓝石资产支付律师费200,000.00元;

  4、驳回原告蓝石资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5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康得新负担

  三、(2019)晋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被告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大同农商行与被告康得新就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达成的债券交易合同;

  2、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同农商行支付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20,000,000.00元及截止清偿日止的票据利息(以本金2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计算,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同农商行支付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违约金(以本金20,0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计算,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同农商行支付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到期未付利息1,100,000.0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以1,1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计算,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10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7,102.00元,由被告康得新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13号《裁决书》一案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公司暂未收到因该裁决受到影响的相关信息,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京0105民初1950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晋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13号《裁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2019)京0105民初19502号《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晋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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