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市异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度信息”)原股东(以下简称“业绩补偿义务人”)之间关于异度信息2019年业绩承诺未完成需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事项,已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案号为(2020)粤52民初291号(具体内容请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0年9月4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为保证将来判决和业绩补偿的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向揭阳中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业绩补偿义务人及相关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近日,公司收到了揭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52民初291号和《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0)粤52执保30号,本次财产保全具体信息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张子和
被申请人二:周芳
被申请人三: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四: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五:陈晓玲
被申请人六:董鸿奇
被申请人七:朱在国
被申请人八:陈贤仔
被申请人九:周小伦
请求事项:请求查封、冻结以上被申请人的财产以人民币184712508.65元为限。
申请理由: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从而造成今后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向揭阳中院提出本申请。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揭阳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揭阳中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主要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周芳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2、冻结被申请人朱在国、董鸿奇、陈晓玲、周小伦、陈贤仔持有相关公司的股权或出资额。冻结期限为三年。
3、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周芳、张子和、董鸿奇、陈晓玲、朱在国、周小伦、陈贤仔名下相关的多个银行存款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合计以人民币184712508.65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揭阳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申请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子和、周芳、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陈晓玲、董鸿奇被、朱在国、陈贤仔、周小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揭阳中院已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查封被申请人周芳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7号]。
2、冻结被申请人朱在国、董鸿奇、陈晓玲、周小伦、陈贤仔持有相关公司的股权或出资额。
3、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周芳、张子和、董鸿奇、陈晓玲、朱在国、周小伦、陈贤仔名下相关的多个银行存款账号。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财产保全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财产保全事项主要是为保证将来判决和业绩补偿的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的解决方式、解决时间和最终实际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52民初291号和《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0)粤52执保30号。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