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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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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0—89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部分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详见公司已披露公告《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84)、《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85、2020-86、2020-88)。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辽02民初1005号之一、(2020)辽02民初1093号之一、(2020)辽02民初1111号之一),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光、纪彦禹、吕桂芬3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分别向法院申请冻结公司银行存款10,585,06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银行存款17,518,67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银行存款8,055,32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经法院裁定,冻结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85,068元、银行存款17,518,675元、银行存款8,055,32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被查封财产未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出租。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公司本次被冻结的是部分银行账户中的部分资金,非整个账户被冻结,涉及到的账户仍能够正常使用;截止12月25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货币资金余额5.05亿元,本次被冻结资金占比约7%,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收付造成较大影响。公司目前部分资金被冻结情况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13.3.1(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已经按照程序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书,申请法院裁定撤销上述民事裁定书。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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