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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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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0-096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因其个人债务纠纷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卓越投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形象有负面影响,但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0-095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概述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或“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暨违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因与杨振、肖赛平、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加加食品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原告优选资本请求判令:(1)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向优选资本支付剩余债务本金人民币27,805万元;(2)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向优选资本以人民币27,805万元为基数的目标收益(年化收益率10%),期限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支付给优选资本之日止;(3)合理的律师费(诉讼标的的3%)等费用;(4)加加食品对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加加食品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诉讼中,优选资本与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于2020年6月达成《和解协议》,优选公司已受偿1.8亿元,故优选资本变更诉讼请求为:(1)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向优选资本支付剩余债务本金人民币9,805万元;(2)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向优选资本以人民币27,805万元为基数的目标收益(年化收益率10%),期限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之间利息5,561万元;(3)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向优选资本支付剩余债务本金9,805万元为基数的目标收益(年化收益率10%),自2020年6月22日起9,805万元未偿还本金全部支付给优选资本之日止的收益;(4)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支付律师费8,341,500元费用;(5)加加食品对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加加食品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京0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一中院认为:

  1、优选资本主张依据《深圳景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应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向其支付债务本金9805万元及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的目标收益。优选资本提起诉讼后其与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签订《和解协议》,对案涉债务的履行期限、方式及本案诉讼、保全事宜等达成一致,该协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和解协议》签订于《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之后且于本案诉讼中,二者对案涉债务的履行方式、期限以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存在实质不同,优选资本仍依据《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主张债权,依据不足,其关于要求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支付剩余债务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2、关于加加食品应否对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优选资本针对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的诉求未获支持,故本案中加加食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具有事实基础。其次,加加食品系上市公司,其出具《保证书》对《合伙协议》《补充协议》项下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时,卓越投资系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杨振系加加食品实际控制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加加食品提供的案涉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加加食品针对案涉债务提供担保并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故加加食品时任法定代表人杨振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在此情形下,优选公司主张担保有效,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优选资本明知加加食品系上市公司,其未按照加加食品的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对加加食品提供担保的行为进行审查,不构成善意,故加加食品出具的《保证书》应为无效。综上,优选资本主张加加食品对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优选资本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一中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一中院判决如下:

  驳回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4,7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也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涉诉各方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民初796号】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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