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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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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0-173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25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0年12月28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已完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随之发生相应的变更。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同时,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应的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修订后的《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及《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增资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

  公司及遂宁市盛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新股权投资”)分别以现金出资方式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盛新”或“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其中公司向其增资人民币12,000万元,盛新股权投资向其增资人民币8,000万元,用于标的公司建设投资、购买设备或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0万元增至人民币25,000万元,公司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由100%相应下降至68%,盛新股权投资持有标的公司32%的股权。

  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增资事宜,并同意公司与遂宁盛新、盛新股权投资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与遂宁盛新、盛新股权投资、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诚投资”)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相关人员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增资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签署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的议案》;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基金”)、四川省知识产权运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基金”)拟以可转股债权方式分别向遂宁盛新提供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科技成果基金与知识产权基金为遂宁盛新提供借款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以债权形式向遂宁盛新投资的事项,并同意公司与科技成果基金、知识产权基金、欣诚投资签署《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书》,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相关人员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关于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签署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的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上述拟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及《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当触发该协议项下的相关回购条件时,公司需对盛新股权投资届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遂宁盛新股权进行回购,并为遂宁盛新在该协议项下的支付投资收益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上述拟签署的《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书》约定,公司拟为遂宁盛新在该议项下的债务向科技成果基金及知识产权基金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综上,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0-174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25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0年12月28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 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0-175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增资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遂宁盛新”)本次新增注册资本20,000万元,由公司和遂宁市盛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新股权投资”)以现金出资方式进行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资概述

  公司及盛新股权投资分别以现金出资方式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进行增资,其中公司向其增资人民币12,000万元,盛新股权投资向其增资人民币8,000万元,用于标的公司建设投资、购买设备或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0万元增至人民币25,000万元,公司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由100%相应下降至68%,盛新股权投资持有标的公司32%的股权。

  公司拟与遂宁盛新、盛新股权投资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拟与遂宁盛新、盛新股权投资、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诚投资”)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当触发相关回购条件时,公司需对盛新股权投资届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权进行回购,欣诚投资将为公司上述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及欣诚投资为遂宁盛新在上述协议项下的支付投资收益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增资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决策权限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增资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遂宁市盛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遂宁鼎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北路56号正黄.金域国际7栋14层13-16号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盛新股权投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增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锂电新材料产业园

  成立日期:2019年7月9日

  法定代表人:姚开林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氯化锂、碳酸锂;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销售:矿产品;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标的公司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总资产为187.76万元,负债总额为1.00万元,净资产为186.76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0万元,净利润为-0.24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9月30日,标的公司总资产为2,266.34万元,负债总额为442.35万元,净资产为1,824.00万元;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256.64万元,净利润为-17.7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遂宁盛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增资扩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遂宁市盛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增资金额

  甲方向目标公司增资人民币8,000万元,同时,丙方向乙方增资人民币12,000万元,增资后,甲方持有乙方32%股权,丙方持有乙方68%股权。

  3、支付方式

  甲方及丙方分别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现金支付。

  4、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安排

  本次投资完成后,乙方将组建由3人组成的董事会,其中1名董事由甲方委派,其他董事由丙方委派。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委派1名监事。

  5、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二)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遂宁市盛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投资款支付进度

  甲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后, 且《增资扩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前提条件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3、股权回购

  (1)回购条件

  发生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回购甲方所持乙方全部或部分股权:

  ①甲方投资后,乙方连续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总额未达到5亿元;

  ②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甲方的任一期投资收益;

  ③乙方将甲方投资资金用于本次投资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④乙方/丙方实施转移目标公司资产、抽逃出资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行为;

  ⑤乙方或丙方涉及重大纠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⑥乙方/丙方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尤其是目标公司出现甲方不知情的帐外交易时;

  ⑦乙方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违背《投资协议书》目的;

  ⑧乙方/丙方与其关联方进行有损于甲方基于本次投资享有的基本利益之交易或者担保行为;

  ⑨乙方被托管或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

  ⑩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乙方/丙方实施其他严重损害甲方权益行为的情形。

  (2)回购价格

  根据本协议约定丙方应当进行股权回购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回购甲方所持乙方股权。回购价格应当扣除甲方历年自乙方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已经取得的补偿金额(如有)。

  (3)回购的执行

  丙方应当在甲方2年投资期限届满之日或自甲方发出股权回购书面通知之日起1月内向甲方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股权回购款(无论股权回购的工商变更是否办理),各方应当配合办理股权回购的工商变更登记。

  基于甲方的国有属性,甲方退出时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要求若需要进场交易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全力配合。

  4、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陈述、保证和承诺存在任何虚假、错误的,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而致对方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其他

  本补充协议为本次投资签署的全部协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增资扩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约定与《增资扩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补充协议经各方正式签署完成后于文首所示之日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及影响:

  本次增资事项完成后,将扩大公司氢氧化锂的整体产能和产量,促进四川省射洪市锂电产业的发展,同时有助于增强公司整体实力及拓展下游客户,与优质客户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做大做强锂盐产业,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公司锂电新能源材料业务规模,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

  2、可能产生的风险:

  遂宁盛新的未来经营情况受到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和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会涉及高温、高压等工艺,操作不当,将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安全生产及环保问题。公司将密切关注遂宁盛新的经营状况,加强风险管理,推行安全作业规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加大员工安全培训力度,防范和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六、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0-176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签署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为深化双方业务战略合作,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遂宁盛新”)、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基金”)、四川省知识产权运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基金”)、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诚投资”)签署《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书》。

  科技成果基金与知识产权基金分别拟以可转股债权方式向遂宁盛新各提供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科技成果基金与知识产权基金为遂宁盛新提供借款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截止2022年12月31日,若遂宁盛新达到上述协议项下约定的可转股债权全部前提条件,届时科技成果基金与知识产权基金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将可转股债权转为遂宁盛新股权的权利,公司及欣诚投资拟为遂宁盛新上述债务向科技成果基金及知识产权基金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签署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决策权限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四川创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6号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C区

  注册资本:44,949.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8月31日

  经营范围: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股东情况:

  ■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科技成果基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四川省知识产权运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四川省知识产权运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四川众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东溪大道203号10栋2层1号

  注册资本:63,68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9日

  经营范围: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知识产权基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锂电新材料产业园

  成立日期:2019年7月9日

  法定代表人:姚开林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氯化锂、碳酸锂;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销售:矿产品;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遂宁盛新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总资产为187.76万元,负债总额为1.00万元,净资产为186.76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0万元,净利润为-0.24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9月30日,标的公司总资产为2,266.34万元,负债总额为442.35万元,净资产为1,824.00万元;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256.64万元,净利润为-17.7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遂宁盛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一方: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二方:四川省知识产权运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一和甲二是一致行动人,合称甲方。

  乙方: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投资金额和方式

  1、甲方本次向乙方以可转股债权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总价款为人民币4,000万元(“可转股债权投资款”),其中甲一方出资2,000万元,甲二方出资2,000万元。

  2、在本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已经全部满足时,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将可转股债权转为标的公司股权(“债转股”)的权利。

  3、保证担保

  (1)丙方自愿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可转股债权投资款、资金利息、违约金(如有)、诉讼费(如有)、律师费(如有)及其他由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

  (2)丁方自愿为乙方及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可转股债权投资款、资金利息、违约金(如有)、诉讼费(如有)、律师费(如有)及其他由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

  4、款项支付

  本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书生效且本协议约定的缴款先决条件满足后,甲方根据投资安排将前款所述的可转股债权投资款拨付至乙方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 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股债权投资款应用于新建生产厂房、设备购置、生产流动资金及利息准备金。

  (三)违约及其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构成违约,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损失(包括因主张损失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等)。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不能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公司锂电新能源材料业务规模,促进遂宁盛新的良性运营,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长远利益。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事项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不涉及对公司未来收益及经营情况的预测及保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0-177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盛新”或“标的公司”)、遂宁市盛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新股权投资”)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拟与遂宁盛新、盛新股权投资、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诚投资”)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当触发相关回购条件时,公司需对盛新股权投资届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权进行回购,欣诚投资将为公司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及欣诚投资为遂宁盛新在该协议项下的支付投资收益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公司拟与遂宁盛新、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基金”)、四川省知识产权运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基金”)、欣诚投资签署《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书》。科技成果基金与知识产权基金分别拟以可转股债权方式向遂宁盛新各提供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科技成果基金与知识产权基金为遂宁盛新提供借款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及欣诚投资拟为遂宁盛新上述债务向科技成果基金及知识产权基金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锂电新材料产业园

  成立日期:2019年7月9日

  法定代表人:姚开林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氯化锂、碳酸锂;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销售:矿产品;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遂宁盛新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总资产为187.76万元,负债总额为1.00万元,净资产为186.76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0万元,净利润为-0.24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9月30日,标的公司总资产为2,266.34万元,负债总额为442.35万元,净资产为1,824.00万元;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256.64万元,净利润为-17.7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遂宁盛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增信措施

  甲方:遂宁市盛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本次投资期限到期或达到本次交易文件约定的回购条件后,丙方按照协议约定回购甲方所持有的乙方股权。

  2、丁方为丙方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丙方和丁方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支付投资收益(包括乙方应向甲方管理人遂宁市鼎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协议项下乙方或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履行投资收益支付或回购义务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丙方或丁方中的任意一方或多方主张权利。

  四、《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书》项下的保证担保条款

  甲一方: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二方:四川省知识产权运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一和甲二是一致行动人,合称甲方。

  乙方: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丙方自愿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可转股债权投资款、资金利息、违约金(如有)、诉讼费(如有)、律师费(如有)及其他由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

  2、丁方自愿为乙方及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可转股债权投资款、资金利息、违约金(如有)、诉讼费(如有)、律师费(如有)及其他由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担保是为深化双方业务战略合作,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长远利益,是在对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为人民币66,238万元,占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6.10%;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9,346万元,公司对所属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6,892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0-178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有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

  5、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2020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取消承租人关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

  将在编制2021年度及各期间财务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追溯调整2020年可比数。同时,公司将在2021年定期报告的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原规定相比,执行新租赁准则对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0-179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近期共收到各类政府补助人民币4,365.88 万元(数据未经审计),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获得的上述政府补助系现金形式的补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补助资金已经全部到账。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上述政府补助中,确认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人民币4,365.88万元。

  2、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区分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相关,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3、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收到的上述政府补助,预计将增加公司2020年度利润总额人民币4,365.88万元。公司对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1%,其他获得补助主体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政府补助对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影响约为人民币4,012.45 万元。

  4、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上述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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