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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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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788号)

  发 行 人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立锋、陈小燕夫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

  控股股东神通投资、其他股东香港昱立、必恒投资、仁华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控股股东神通投资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如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惠然投资、康泰投资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神通投资、必恒投资、香港昱立、仁华投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公司/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企业承诺将依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3)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的承诺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

  本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按照《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承诺:(1)公司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其将按照《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2)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3)如其未按照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有权将应付神通投资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扣处理,直至神通投资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神通投资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神通投资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神通投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神通投资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神通投资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神通投资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神通投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神通投资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1)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3)如其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中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未根据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有权将与其拟根据《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首发上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存在上述情形,本公司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首发上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神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有权部门认定神通科技首发上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神通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神通投资/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神通投资/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若存在上述情形,神通投资/本人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措施。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神通科技首发上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神通投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神通科技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神通科技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神通投资/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若神通投资/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神通投资/本人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神通科技首发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神通科技首发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神通科技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神通科技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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