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A25版)

  (上接A25版)

  当需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直接与间接取得的现金分红的20%,年度增持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50%及直接与间接取得的现金分红总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30个交易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将作为未来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提条件。公司将在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根据届时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其做出相应的书面承诺。

  4、其他方式

  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通过利润分配、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性安排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回购股票的审议决策程序及执行程序。其他主体提出增持的,公司将于收到增持计划后1个交易日内公告,提出增持方案的主体于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公告计划之日起30个交易日。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等于或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暂停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如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履行董事会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决定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本公司将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本人未履行《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有权责令本企业/本人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责令本企业/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本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薪酬,以作为前述现金补偿归公司所有。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履行《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本人最低增持金额减去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若未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薪酬,以作为前述现金补偿归公司所有。连续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除现金补偿金额需累计计算外,公司有权在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后解聘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10天内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与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前1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孰高确定(上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投资者。

  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无条件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同时,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合兴股份编制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人对合兴股份的招股意向书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合兴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人将督促合兴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人及委派的董事承诺在审议该回购股份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如因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人将督促合兴股份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投资者。

  4、如本公司/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人将在合兴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合兴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人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合兴股份领取现金分红,本公司/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合兴股份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合兴股份或相关企业依照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公司/人对合兴股份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的回购股份事项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合兴股份编制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合兴股份的招股意向书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合兴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促使合兴股份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承诺在审议该回购股份事项的各项会议表决中投赞成票。

  3、如因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促使合兴股份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投资者。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合兴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合兴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合兴股份领取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合兴股份股份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方依照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发行上市先行赔付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承诺因发行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本所承诺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本公司因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提出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任何一项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或接受如下措施:

  1、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公司未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2、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对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行为的股东,可以根据其公开承诺停止发放红利;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本承诺人因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提出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如本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的,本承诺人将采取或接受如下措施:

  1、本承诺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承诺人未履行在首次公开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承诺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3、如本承诺人未履行在首次公开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所持有的发行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本承诺人因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提出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如本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的,本承诺人将采取或接受如下措施:

  1、本承诺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不会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

  如本承诺人未履行在首次公开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滚存的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依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九、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未来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原则上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超过5,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特别风险因素

  (一)汽车产销量回落的风险

  近年来,受益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日益提高以及政府部门的各项刺激消费政策,我国居民汽车消费量迅速增长,我国汽车产业也快速发展。自2009年起,我国汽车产销量已连续十一年蝉联全球第一。但是,受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购置税优惠政策提前透支需求、中美贸易摩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2018及2019连续两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同比有所下滑。2020年1-6月,受疫情影响,我国汽车总产量和总销量同比下降16.8%和16.9%。若未来因居民消费水平下降、汽车消费意愿变化等原因,导致我国汽车产业发展进一步放缓,公司可能面临业绩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电子信息技术在汽车领域的不断应用以及国产替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汽车电子产业规模实现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汽车电子产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一方面,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另一方面,消费电子等行业的企业横向发展进入汽车电子领域。虽然汽车电子产业在客户认证、技术研发等方面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公司在客户资源、技术积淀、生产管理等方面也形成了一定的先发优势。但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维持竞争优势,提高自身竞争力,在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三)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07%、53.39%、56.05%和56.08%。汽车零部件行业普遍具有客户较为集中的行业特点。虽然公司深耕汽车电子行业多年,在行业内积累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并经过严格的筛选以及考核程序,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体现了长期稳定的特点,但若未来客户的经营发生变化或公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能持续满足客户要求,导致公司的客户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客户出现流失,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技术创新风险

  随着汽车产业向智能化、网联化、电动化、轻量化方向的不断发展,公司需要及时跟踪产业发展趋势,不断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最近三年一期,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4,262.71万元、5,843.27万元和、5,435.54万元和2,147.15万元,公司积极推进产品业务的拓展创新,对新产品的研发投入不断增加,深化产、学、研合作,挖掘、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技术研发,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可能会失去产业核心竞争力,存在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五)未全员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风险

  公司生产员工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员工流动性大,农业户籍比例高。公司也因此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方式,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员工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的规定,逐年提高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基本保持在95%以上。虽然公司未曾因上述事项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已出具承担追缴责任承诺,但是公司仍存在未来被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追缴或处罚的风险。

  (六)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业绩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0年我国经济发展仍然面临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也面临着市场需求增速放缓、“国六”政策实施等因素影响。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20年上半年汽车产销量呈负增长。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主要来自于汽车产业,公司经营业绩与下游市场的景气度密切相关。公司存在因汽车产销量回落、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而发生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下滑,乃至发行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滑50%以上的风险。

  (七)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致使全国各行各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疫情导致延期复工、物流管制、限制人员流动等,使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在短期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具体请参见“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分析”。

  未来,若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继续蔓延且持续较长时间,或在国内出现较大反弹,则可能对宏观经济及汽车电子行业、消费电子行业造成全面冲击,进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八)政府优惠政策取消的风险

  2020年1-6月,政府社保减免、信贷优惠政策等因素导致成本费用同比降低,是公司净利润同比显著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随着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其影响逐渐减弱,政府社保减免、信贷优惠等外部政策优惠等外部优惠政策已逐步取消,公司的生产经营如不能保持持续增长,可能面临业绩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十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分析

  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短期内将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二)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注重中长期的股东价值回报。

  1、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积极实施公司战略目标

  本公司在巩固目前领域的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将通过继续增强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推动产品升级,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继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本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实现本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2、不断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持续推进内部流程控制和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经营模式,夯实优势主业;另外,公司将加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和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3、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本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品牌影响力,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在市场领域的综合竞争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提升行业地位,从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细化了本次发行后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所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公司提示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有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同意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同意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同意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作出解释和道歉,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如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十二、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分析

  2020年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由于疫情导致的春节假期延期复工,发行人及客户的生产经营、下游消费需求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方面,发行人产品的生产和交付受到延期复工影响,相比正常进度有所延后,同时,终端消费需求也因疫情爆发而有所影响,从而对发行人2020年上半年度的收入产生一定影响。

  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形势的总体好转,公司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生产逐步恢复,公司 二季度的生产经营逐步 恢复至正常水平。我国政府为支持企业发展,亦出台了社保减免、信贷优惠、鼓励消费等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公司也通过提升自动化水平、优化人员岗位等多方面举措,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因此,本次疫情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不存在重大负面影响。但是,若本次疫情短期内不能得到控制,可能会对公司的短期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合来看,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环境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虽然本次疫情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三、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中披露了公司经天健审阅的2020年1-9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2020年1-9月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2020年1-9月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及对比如下:

  1、资产负债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利润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3、现金流量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4、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公司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77,810.17万元,较2019年1-9月下降5.64%;公司2020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1,743.78万元,较2019年1-9月增长46.90%;公司2020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0,740.60万元,较2019年1-9月增长58.35%。

  天健对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7-9月和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10166号),审阅意见如下:“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合兴股份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合兴股份公司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审计报告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截至本本摘要签署日,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趋势。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2020年度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国家行业政策等宏观因素,在经营环境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2020年度的业绩进行预计。公司预计2020年年度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上述2020年度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 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公司预计 2020年度公司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因素。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情况及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合兴有限整体变更设立。2018年6月9日,合兴集团及陈文葆等40名自然人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以截至2018年2月28日合兴有限的账面净资产折合为股份公司36,09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剩余净资产转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2018年6月9日,天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67号),对发行人的注册资本进行了验证。

  2018年6月20日,发行人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95586008C)。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的发起人为合兴集团及陈文葆等40名自然人。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及其所持股份情况如下;

  ■

  公司由合兴有限依法改制设立,承继了合兴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090万股,本次拟发行股份为4,010万股,且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注:按照本次发行4,010万股进行测算。

  关于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任职情况如下:

  ■

  (四)国有或外资股份情况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

  (五)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战略投资者。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陈文葆、陈文义、陈文乐和陈文礼为兄弟关系,分别直接持有公司9.31%、1.55%、0.60%和0.23%股份;股东倪中听为陈文葆之姐陈银红的配偶,直接持有公司0.23%股份;汪洪志为陈文乐之女陈智琴的配偶,直接持有公司0.17%的股份;蔡如照为蔡庆明之父,直接持有公司0.09%股份;陈紫胭为陈文义之女,直接持有公司0.03%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余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子公司的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后,周智扬于2019年8月告知相关中介机构其与 合兴集团、合兴电子等相关主体之间存在潜在纠纷,主张其目前拥有合兴集团0.5%的股权和合兴电子0.3%的股权。截至本摘要签署之日,周智扬就合兴集团的股权主张已经浙江省温州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智扬的诉讼请求;周智扬就合兴电子的股权主张已经浙江省乐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智扬的诉讼请求;周智扬已提起上诉,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相关的股权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合兴集团股权纠纷

  周智扬系合兴集团原股东,2001年退出合兴集团前曾持有合兴集团0.5%股权。就周智扬关于合兴集团的股权主张,根据合兴集团当时有效并由周智扬参与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一经退离公司,其股权自然退出”。 另根据周智扬委托其父亲周新至合兴集团进行账目结算的委托书及周智扬父亲周新签署的《领款收据》并经合兴集团书面说明,周智扬已于2001年自合兴集团离职,并不再持有合兴集团的股权。

  2019年10月,周智扬向乐清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持有合兴集团0.5%股权。该股权纠纷诉讼案件的主要情况如下:

  (1)民事诉讼主体

  周智扬就合兴集团0.5%的股权主张提起诉讼一案的一审原告为周智扬,被告为陈文葆,第三人为合兴集团;二审上诉人为周智扬,被上诉人为陈文葆和合兴集团。

  (2)发生原因

  周智扬原为合兴集团员工并持有合兴集团0.5%的股份,合兴集团在其2001年2月自合兴集团离职后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为其周智扬办理了“退股”手续,由陈文葆受让该部分股权。2018年,在合兴股份启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工作后,主动联系周智扬核实其母公司合兴集团股本演变情况。此际,周智扬提出其仍持有合兴集团0.5%股份。因双方就上述事宜未达成一致,周智扬向乐清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周智扬作为原告及上诉人,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 2000 年1月原告周智扬将合兴集团有限公司0.5%股权(出资额103,598元)转让给被告陈文葆的股权转让无效;二、判决被告陈文葆返还原告周智扬合兴集团上述股权,并予以工商变更,合兴集团予以配合。

  (4)进展情况

  截至本摘要签署之日,周智扬就合兴集团的股权主张已经浙江省温州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智扬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鉴于周智扬所主张的权益不直接涉及发行人,其所主张的权益比例占合兴集团股权总额比例较低,且温州法院已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周智扬关于合兴集团股权的诉讼请求,周智扬对合兴集团的相关权利主张不会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和发行人股权结构的清晰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稳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关于合兴电子股权纠纷

  就合兴电子股权纠纷事宜,周智扬本人未曾实际向合兴电子及其前身华通无线电厂出资,仅因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曾被登记为华通无线电厂出资人。华通无线电厂的财务账册中,并无周智扬向合兴电子出资的记录或相关凭证。根据对除周智扬、连晓珍之外其他未实际向合兴电子或其前身出资但被同期登记为出资人的人员进行的访谈并由该等人员出具的确认函,该等人员均确认未曾向合兴电子或其前身以任何形式出资,亦未曾通过受让合兴电子或其前身的股权/出资额或其他任何方式实际取得并持有合兴电子及其前身的股权/出资额,未曾实际作为合兴电子或其前身的股东/出资人享有权益。

  2020年6月,周智扬向乐清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持有合兴电子0.3%股权。该股权纠纷诉讼案件的主要情况如下:

  (1)民事诉讼主体

  周智扬就合兴电子0.3%股权主张提起诉讼一案的一审原告为周智扬,被告为合兴集团和合兴股份,第三人为合兴电子。

  (2)发生原因

  就合兴电子股权纠纷事宜,周智扬本人未曾实际向合兴电子及其前身华通无线电厂出资,仅因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曾被登记为华通无线电厂出资人。2018年,在合兴股份启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工作后,主动联系周智扬核实其合兴电子股本演变情况。此际,周智扬提出其仍持有合兴电子0.3%股份。因双方就上述事宜未达成一致,周智扬向乐清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周智扬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2004年3月原告周智扬将合兴电子0.3%股权(出资额36000元)转让给被告合兴集团的股权转让无效;二、判决2017年10月及12月合兴集团与合兴股份签署的《股权和资产划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涉及合兴电子0.3%股权(增资后出资额为9万元)的部分无效;三、判令合兴集团与合兴股份返还原告周智扬合兴电子0.3%股权,并予以工商变更,合兴电子予以配合。

  (4)进展情况

  截至本摘要签署之日,乐清法院就周智扬关于合兴电子股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智扬的诉讼请求;周智扬已提起上诉,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乐清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1)乐清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

  合兴电子前身华通无线电厂实际出资人为陈文葆、陈文义,周智扬等 21人并未实际向乐清市华通无线电厂出资,也不享有股东资格。华通无线电厂在1996年办理工商登记时未按照实际的出资情况进行登记,而是将包括周智扬在内的合兴集团前身浙江合兴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照搬照抄进行了登记,导致了华通无线电厂当时实际的出资股东与登记股东不一致的情况。2004年华通无线电厂改制为有限公司时,华通无线电厂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在原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周智扬等21人退出了华通无线电厂。周智扬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对合兴电子的出资义务,从而取得合兴电子的股东资格,不能认定周智扬系合兴电子的股东。

  2)乐清法院所作的判决

  乐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智扬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周智扬已就其关于合兴电子的股权主张向乐清法院提起了诉讼,且乐清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周智扬的前述主张和诉讼是否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及股权结构的清晰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1)周智扬针对合兴集团的股权诉讼和主张

  截至本摘要签署之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周智扬关于合兴集团股权的诉讼请求。周智扬系合兴集团原股东,2001年退出合兴集团前曾持有合兴集团0.5%股权。就周智扬关于合兴集团的股权主张,根据合兴集团当时有效并由周智扬参与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一经退离公司其股权自然退出”。另根据周智扬委托其父亲周新至合兴集团进行账目结算的委托书及周智扬父亲周新签署的《领款收据》并经合兴集团书面说明,周智扬已于2001年自合兴集团离职,并不再持有合兴集团的股权。

  综上所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周智扬关于合兴集团股权的诉讼请求,周智扬所主张的权益不直接涉及发行人,其所主张的权益比例占合兴集团股权总额比例较低。结合上述事实,周智扬对合兴集团的相关权利主张不会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和发行人股权结构的清晰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稳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周智扬针对合兴电子股权的主张

  根据乐清法院就周智扬关于合兴电子股权纠纷所作的一审判决书,周智扬未曾实际向华通无线电厂出资,周智扬亦不享有合兴电子及其前身的股东资格。根据华通无线电厂的财务账册,周智扬未向合兴电子及其前身出资的记录或相关凭证。根据其他19位未实际向合兴电子或其前身出资但同期被登记为出资人的人员(除周智扬、连晓珍之外)的访谈提纲,该等人员均确认未曾向合兴电子或其前身以任何形式出资,亦未曾通过受让合兴电子或其前身的股权/出资额或其他任何方式实际取得并持有合兴电子及其前身的股权/出资额,未曾实际作为合兴电子或其前身的股东/出资人享有权益。

  根据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针对合兴电子的股权纠纷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于周智扬第2项主张的相关诉讼可能及风险的法律意见如下:周智扬从未做出“成为股东(或出资人)”的意思表示,从未作出满足法律要件的入股(或出资)行为,不应当产生入股(或出资)的法律效果。

  就周智扬针对合兴电子股权提出的主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文葆、控股股东合兴集团已出具承诺,若周智扬继续就其对于合兴电子的股权主张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并得到二审人民法院支持,承诺人将承担发行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周智扬所主张的权益占合兴电子股权总额比例较低且乐清法院的一审判决亦未支持周智扬关于合兴电子股权的诉讼请求;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文葆、控股股东合兴集团亦已出具承诺,承担发行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因此,周智扬关于其对合兴电子的相关权利主张不会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和发行人股权结构的清晰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稳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所处行业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变化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电子、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汽车电子领域,公司致力于汽车电子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的技术创新与产品创新,形成了变速箱管理系统部件、转向系统部件、汽车连接器等核心产品体系。在消费电子领域,公司的消费电子连接器产品应用于手机、电脑、黑白家电、打印机等电子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汽车电子和消费电子产品销售收入和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目前,公司国内研发总部设立于浙江,海外研发中心设立于德国,生产基地分别位于浙江和江苏两地。凭借深厚的产业技术积淀、高端精密模具以及智能自动化产线的设计制造能力、一流的实验检测分析能力,公司已与博世、联合电子、博格华纳、大陆、安波福等汽车零部件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汽车电子业务在与国际行业巨头的合作中不断成长,综合实力已具备国际市场竞争力。公司消费电子业务充分依托汽车电子业务的研发积累,凭借出色的产品质量和稳定的产品性能,致力于为下游产品提供高效的连接解决方案。

  公司始终专注于汽车电子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公司顺应汽车产业的发展趋势,通过与下游客户开展深度同步开发合作,积极开发新能源汽车和智能驾驶相关汽车零部件产品,部分产品已进入大众汽车MEB电动车平台供应链体系。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和智能驾驶技术的日益成熟,全球汽车电子产业的市场规模亦不断扩大。未来公司将不断提高自身系统集成能力,积极融入全球汽车电子系统的创新发展,致力于成为全球汽车电子产业的顶级供应商。

  (二)发行人主要产品情况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情况如下:

  ■

  ■

  (三)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采用直销模式向客户出售产品。汽车电子业务主要定位于二级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客户主要为博世、联合电子、大陆、博格华纳等知名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消费电子业务主要面向手机、电脑、黑白家电、打印机等电器厂商,应用于三星、松下、LG、惠普、格力、海尔等全球知名品牌。

  公司业务以国内业务为主,出口业务占比较低。业务结算方式包括先货后款、预付款发货以及寄售三种。公司制定了严格的货款回笼期限,并遵循行业惯例,根据与客户的合作年限、实际履约情况及客户行业口碑等,针对不同客户采用不同的信用政策。报告期内,发行人以每月结算为主,客户账期根据商业谈判情况分别从30天至120天不等。

  在产品定价方面,公司以原材料、人工等成本为基础,参考产品市场价格、生产工艺难度、总体销售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定价。

  (四)主要原材料供应情况

  公司产品的主要生产原材料为铜材、塑胶料以及电子元器件等。为保障产品质量,公司原材料供应商以全球知名供应商和国内知名企业为主。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如下:

  ■

  (五)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1)汽车电子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

  汽车电子行业呈现显著的产业分工特点。上游环节主要为汽车电子系统零部件厂商,主要负责提供半导体芯片、连接器、传感器等汽车电子系统零部件;中游环节为汽车电子系统集成厂商,负责汽车电子局部模块化功能的设计、生产和销售,面向整车厂商提供各项车身电子系统和车载电子系统;下游环节主要为整车厂商,负责汽车开发平台,完成各项汽车电子系统的集成总装。在三大环节中,中游企业由于其直接面向整车厂商,属于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而上游企业则属于二级供应商。

  汽车电子行业的发展与汽车产业的成熟度密切相关。总体而言,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汽车产业起步时间早,经过长时间的研发投入,在汽车电子领域积累了显著的技术优势。博世、大陆、电装、德尔福等国际汽车零部件巨头产品结构丰富,业务遍及全球各地,占据了汽车电子市场,尤其是动力、安全等附加值较高的市场领域的主要份额。同时,国际汽车零部件巨头通过技术和产品创新,引领着汽车电子技术的发展方向。此外,发达国家凭借在下游整车生产和上游芯片等电子元器件领域的市场地位,也进一步巩固了其在中游汽车电子系统集成环节的竞争优势。

  ■

  (下转A27版)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