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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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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摘要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义

  在本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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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合兴集团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本承诺人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承诺人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意向。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本承诺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文葆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陈文义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承诺人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意向。

  (4)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条承诺不因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6)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文葆关系密切的近亲属陈文乐、陈文礼和倪中听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承诺人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意向。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本承诺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蔡庆明、汪洪志、周槊、周汝中承诺:

  (1)自本承诺人出具承诺函之日起至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或合兴集团回购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和/或间接所持公司的股份在相关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条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本承诺人直接或/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6)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监事人员承诺

  公司监事冯洋、倪旭亮承诺:

  (1)自本承诺人出具承诺函之日起至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和/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或合兴集团回购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监事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条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本承诺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本承诺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合兴集团、陈文葆以及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陈文义、陈文乐、陈文礼和倪中听承诺:

  1、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25%,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5、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承诺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6、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股价稳定预案

  (一)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如启动条件被触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各方将按照如下实施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股份回购的,应由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1)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2)股份回购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3)已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股份回购方案未实施;(4)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仍未使得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的增持计划未实施;(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仍未使得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如上述(1)-(3)项股价稳定措施均无法实施或未实施的,将通过降低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三)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规则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或增持方案,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公司应在预案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回购。

  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回购期限、中止条件等内容,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本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需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将在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单次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增持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上一年度合计自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或5,000万元(孰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于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30个交易日。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下转A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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