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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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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刘能清

  联系电话:0755-23953869

  传真:0755-23953850

  保荐代表人:刘能清、林建山

  项目协办人:陆楠

  项目经办人:邱荣辉、俞鹏、蔡柠檬、尚承阳、盛芸阳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刘能清先生: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矿资源、清源股份、光莆股份、紫晶存储等IPO项目;证通电子非公开、澳柯玛非公开、山西证券非公开、中兴通讯非公开、崇达技术可转债、光莆股份非公开、财通证券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

  林建山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参与或主持的项目有:光莆股份、威派格、紫晶存储、科兴制药等IPO项目;中兴通讯非公开、顺丰控股可转债、大参林可转债、光莆股份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正业生物新三板挂牌及定增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七零年代控股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本公司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公司依法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公司保证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7、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熊伟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外,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8、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保证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9、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10、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陶陶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保证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四)发行人股东巨有投资、名兴投资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企业依法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7、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五)发行人股东领慧投资、深圳战兴基金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4、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六)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健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保证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8、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七)担任发行人董事的股东袁自军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保证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8、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八)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核心技术人员的间接股东刘茂明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外,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九)担任发行人监事的间接股东刘宇蓝、姚群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十)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熊莹莹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8、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十一)担任发行人核心人员的间接股东严朝廷、阳桂林、杨敬力、钱小涛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外,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七零年代控股、实际控制人熊伟、持股5%以上的股东巨有投资、吴健、袁自军的承诺

  1、为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

  2、在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发展/资金需要,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

  (1)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2)减持价格。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期限。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信息披露。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提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5)减持比例。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所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名下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终止条件: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稳定股价措施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中,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但在上述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但在上述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20%;

  B、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本人在当年度将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C、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五)发行人承诺

  1、公司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将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企业/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企业/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企业/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企业/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企业/本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企业/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七)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权部门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七零年代控股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上市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权部门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事宜作出决议时,本公司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伟、陶陶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上市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权部门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事宜作出决议时,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及赔偿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七零年代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人熊伟、陶陶的承诺

  1、本公司/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公司/本人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应对本次发行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水平

  在巩固公司现有业务优势前提下,围绕公司的发展战略,依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开发新产品,加快研发成果转化步伐,完善营销网络渠道,加快业务拓展,努力将公司打造成为工业互联网通信领域领先企业,巩固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将在日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七零年代控股、实际控制人熊伟、陶陶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本公司/本人将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公司/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本人将全力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本人将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七零年代控股、实际控制人熊伟、陶陶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内容详见本节之“六、(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中信建投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申报会计师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评估机构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5、如未能按时履行承诺事项或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七零年代控股、实际控制人熊伟、陶陶、持股5%以上的股东巨有投资、吴健、袁自军、其他股东名兴投资、领慧投资、深圳战兴基金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及补救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如未能按时履行承诺事项或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期间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6、暂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的部分;

  7、如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及补救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如未能按时履行承诺事项或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期间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6、暂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7、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8、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四)上述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遵守上述约束措施。

  3、如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造成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发行人: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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