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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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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1,613.3333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871.12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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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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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共1名,为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161,336股,占发行总数量的3%。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871.12万股。

  二、每股价格:56.0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60.17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的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五、发行市净率:3.36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93元/股。(按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6.68元/股。(按照本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及本次募资资金净额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16,782.72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2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2020】637号的《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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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201,396.85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6,057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1,161,336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48,521,055,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4,398.0109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4,787,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04764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4,768,365股,放弃认购数量19,135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762,364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2,762,364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9,135股。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上述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第919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2020年7-9月的合并及目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9986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三季度财务报表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度经营成果预计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约110,000万元至130,000万元,同比增长约34.17%至58.57%;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7,000万元至32,000万元,同比增长约87.35%至122.05%,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6,710万元至31,710万元,同比增长约66.74%至97.95%。上述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

  二、审计截止日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张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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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贵均、刘建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755-23953869

  传真:0755-23953850

  保荐代表人:罗贵均、刘建亮

  项目协办人:

  项目组其他成员:郑元慕、王秋韵、杨恩亮、李豪、杜伟、李奕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罗贵均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评估师、ACCA,本科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乾照光电、翰宇药业、锦泓集团、威尔药业、东岳硅材、欣贺股份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华联综超、南京熊猫、苏交科、锦泓集团、红相股份等非公开项目,锦泓集团重大资产购买项目,深圳机场、锦泓集团等可转债项目。

  刘建亮先生:保荐代表人,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锦泓集团、清源股份、威尔药业、东岳硅材、欣贺股份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深圳机场可转债、中葡股份非公开发行、证通电子非公开发行、锦泓集团非公开发行、锦泓集团可转债、翰宇药业公司债、彩生活公司债等再融资项目,锦泓集团、浔兴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并购重组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承诺

  自派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派能科技的股份,也不由派能科技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公司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派能科技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派能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的一致行动人新维投资、上海晢牂、派能合伙承诺

  自派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派能科技的股份,也不由派能科技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派能科技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公司股东融科创投承诺

  自派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派能科技的股份,也不由派能科技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公司其他股东融通高科、景和道、岳红伟、王宜明、恽菁、中派云图、何杨勇、金晟融通、施彦冰、许兰卿、陈建军、郭勇、吴国栋、何仁福、李儒树、袁巍承诺

  自派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派能科技的股份,也不由派能科技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派能科技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韦在胜、翟卫东、何中林、李静、谈文,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监事张素芳,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高级管理人员冯朝晖、宋劲鹏、杨庆亨、叶文举承诺

  自派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派能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施璐承诺

  自派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派能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该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七)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朱广焱承诺

  自派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派能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该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八)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核心技术人员胡学平、季林锋承诺

  自派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该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二、本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承诺

  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所持有的派能科技股份总数的50%,在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所持有的派能科技股份总数的70%,若上述期间派能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不得减持股份。

  本公司减持派能科技股份应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派能科技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持股5%以上股东融科创投、融通高科承诺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派能科技股份总数的100%(若上述期间派能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不得减持股份。

  本企业减持派能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科创板相关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本企业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派能科技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企业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派能科技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自本公司本次上市后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本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持股且未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①公司回购股票;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持股且未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

  ①本公司应在预案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②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③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④本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⑤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通过利润分配、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本公司将促使公司上市后新聘用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持股且未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照预案,履行相关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上市后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发行人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发行人、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持股且未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①公司回购股票;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持股且未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

  ①以下事项将触发本公司增持股份的义务:1)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且本公司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发行人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或3)本公司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②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控股股东实施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③本公司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④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⑤本公司增持股票的金额符合: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公司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的10%,和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⑥本公司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2/3以上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不会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而拒绝履行以上承诺事项。

  (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持股且未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上市后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发行人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发行人、控股股东、本人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本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

  ①以下事项将触发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实施的情形;2)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而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或3)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②本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本人实施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③本人将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④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3个交易日内或实施过程中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⑤增持股票的金额符合:①本人单次为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10万元,和②本人单一年度为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20万元。

  ⑥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未持股且未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卞尔浩、张金柱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格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且发行人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于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预案启动条件”),本人承诺将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当公司根据《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之规定实施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生时,本人承诺将在公司因就相关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利用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表决权和董事职权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承诺

  派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派能科技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派能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本公司将依法督促派能科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如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购回措施如下: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并要求购回股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承诺

  派能科技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如派能科技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购回措施如下: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派能科技存在上述情形并要求购回股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派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派能科技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储蓄,保证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尽力保障投资者利益。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开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本公司将完善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强化公司治理发挥企业管效控能,把握成本费用,全面有效的防控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和利润水平。

  本公司将持续改进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优化投资者回报,积极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竭力维护公司股东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承诺

  不得越权干预派能科技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派能科技利益。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作出承诺: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派能科技对利润分配政策事宜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予以体现。

  2、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并承诺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利润分配。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承诺

  派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派能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派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派能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锦天城律师承诺

  本所为派能科技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5、发行人验资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6、发行人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

  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持股5%以上股东融科创投、融通高科承诺

  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派能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派能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派能科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派能科技的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④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派能科技股份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外,其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⑤在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派能科技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⑥如本公司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派能科技所有。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派能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派能科技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派能科技的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派能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派能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派能科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派能科技的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④如本人持有派能科技股份,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派能科技股份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外,其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⑤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派能科技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⑥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派能科技所有。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派能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派能科技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派能科技的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下同)的任何经营实体(以下称“其他经营实体”)未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下合称“派能科技”)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公司将不会,并将防止和避免其他经营实体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其他权益,但通过派能科技的除外)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派能科技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若本公司和/或其他经营实体存在上述行为的,本公司将立即终止和/或促成其他经营实体终止该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

  (2)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3)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派能科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承诺:

  (1)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派能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派能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派能科技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派能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派能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派能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派能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派能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派能科技提供担保。

  (4)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派能科技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向派能科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派能科技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派能科技资金或资产的情形。

  (2)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派能科技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将来不致发生上述情形。

  (3)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派能科技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向派能科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承诺时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发行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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