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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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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197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大连万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怡投资”或“收购人”)成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的控股股东并间接控制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32.89%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触及要约收购,收购人拟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要求促使亿阳集团在30日内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若亿阳集团在其控股股东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0日内无法完成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收购人将向除亿阳集团以外的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已上市流通股的要约。

  ●重要风险提示:

  1、客观上法院在30日内解除股份冻结存在不确定性。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简称“《减持新规》”)的要求,亿阳集团存在无法按时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的风险。

  3、如果亿阳集团控股股东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0日内,亿阳集团未完成减持工作,收购人也未发出全面要约,则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可能会采取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万怡投资参与公司控股股东亿阳集团破产重整计划所致,亿阳集团已完成控股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万怡投资成为亿阳集团的控股股东并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2019年3月6日,亿阳集团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3月21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19)黑0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亿阳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20年5月29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19)黑01破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亿阳集团《重整计划》,终止亿阳集团重整程序。

  2020年12月18日,哈尔滨中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黑01破5-4号之一)。2020年12月21日,亿阳集团已完成本次其控股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披露的《亿阳信通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相关风险提示公告》(公司编号:临2020-195)、《亿阳信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96)及公司已披露的其他与公司控股股东重整进展相关的公告。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万怡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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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公告日,万怡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前,亿阳集团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3,114,064股,限售流通股64,459,419股,合计为207,573,4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89%,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邓伟为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股权关系图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后,万怡投资已取得公司控股股东亿阳集团51%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王文锋。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股权关系图如下:

  ■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收购人将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要求积极促使亿阳集团在30日内将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重整过程中亿阳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并未完全解除司法冻结,目前仍然处于质押且司法轮候冻结状态。解除冻结没有法律障碍,但客观上法院在30日内解除冻结确实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减持新规》,受到《减持新规》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九条对于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和减持条件的限制,存在亿阳集团无法按时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的风险。

  鉴于以上两点风险,收购人正积极与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冻结法院进行沟通,并促使亿阳集团尽全力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按时完成减持工作。若亿阳集团控股股东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0日内收购人判断亿阳集团无法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或者截至亿阳集团控股股东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第30日(2021年1月20日)亿阳集团未能将此等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收购人将向除亿阳集团以外的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已上市流通股的要约。

  如果亿阳集团控股股东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0日内,亿阳集团未完成减持工作,收购人也未发出全面要约,则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可能会采取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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