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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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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0-116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20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应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公告》。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具体内容 详见2020年12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0-117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0年12月20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12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到参与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政府规划、拆迁及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0-118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于2020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对公司柯桥厂区房屋拆迁进行补偿,拆迁补偿款总额为265,969,462.00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概述

  按照绍柯拆任[2020]21号任务书,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总体要求,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提升柯桥城区品位,对柯桥街道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地块房屋实施拆迁,根据区政府相关拆迁政策和区房屋拆迁政策审核小组会议讨论,拆迁单位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受委托方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2月25日与公司就相关拆迁补偿事宜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9010518X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住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群贤路2069号10楼

  5、法定代表人:徐骏

  6、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03年4月4日

  8、营业期限:2003年4月4日到2033年4月3日

  9、经营范围: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社会公益性项目工程建设。

  三、拆迁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拆迁的标的坐落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云集路1152号,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权证号:绍兴县国用(2003)字第3-84号、绍兴县国用(2002)字第3-5号、绍兴县国用(2009)字第3-58号,宗地面积为64,136.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72,007.57平方米。

  截至2020年11月30日,标的资产的资产原值为27,394.84万元,累计折旧或摊销为18,237.41万元,账面价值为9,157.4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拆迁人(甲方):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实施人(受委托方):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办事处

  被拆迁人(乙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涉及拆迁房屋的情况

  公司所属房屋及部分临时建筑,具体产权为:证载土地使用面积64,136㎡,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工业用地。证载建筑面积72,007.57㎡,按合法面积补偿;规划批准面积1,252.34㎡,补交50元/㎡后,计入合法面积补偿;其他建筑面积7,009.02㎡,按结构价补偿。

  (三)拆迁房屋补偿款

  根据相关拆迁政策和绍兴市点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和绍兴通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对乙方拆迁房屋和相关资产作如下补偿:

  1、资产类补偿款:

  (1)房屋补偿款:205,479,291元;

  (2)房屋装修补偿款:11,214,204元;

  (3)其他建筑补偿款:1,451,289元;

  (4)附属物和杂项补偿款:1,399,389元;

  (5)其他资产类补偿款:27,744,012元。

  (二)各类费用补偿款:停产停业、临时安置、搬迁费、提前搬迁奖等各类补助费用补偿:18,681,277元。

  (三)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为265,969,462元。

  大写(人民币):贰亿陆仟伍佰玖拾陆万玖仟肆佰陆拾贰元整。

  (四)拆迁房屋的移交及拆除:乙方移交拆迁房屋时应确保拆迁房屋完整,经甲方验收确认;乙方移交房屋时,须同时向甲方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负法律责任。移交后的拆迁房屋由甲方委托受托方组织实施拆除。

  (五)、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后于2020年12月29日前,支付拆迁补偿款14,630万元(其中资产补偿款127,618,723元,各类补助费用补偿款18,681,277元);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拆迁补偿款4,00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拆迁补偿款4,000万元;余款39,669,462元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支付。

  以上补偿款由甲方支付给受托方,再由受托方支付给乙方。

  五、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绍兴滨海新城“现代医药制剂一期、二期项目”片剂(含青霉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粉针剂(头孢菌素类)、冻干粉针剂制剂生产线陆续通过GMP认证或现场检查,公司生产基地已转移至绍兴滨海新城,本次拆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本次拆迁补偿完成后,所获损益为拆迁补偿总额扣除该部分房地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费用,预计将对公司履约当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拆迁补偿款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0-119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于2020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议案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5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965,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96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952,588,207.5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69号)。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雅泰”)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8年8月1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投资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二、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公司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系“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原实施主体为“亚太药业”,实施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云集路1152号。该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投入两部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为在亚太药业厂区现有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建设研发中心大楼,并购置先进的研发设备,以满足药品研发的需要;而研发投入则包括建设仿制药及一致性评价研究平台、缓控释制剂技术平台和新药研发平台等3个药物研发平台,对仿制药及一致性评价品种、缓控释制剂和新药进行研发投入。

  “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实施地点现因政府规划和拆迁等原因,公司将新增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南滨西路36号作为研发中心大楼建设实施地点,相应增加全资子公司绍兴雅泰为实施主体,并由其实施研发中心的固定资产投资;而“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的研发投入,即仿制药及一致性评价研究平台、缓控释制剂技术平台和新药研发平台等3个药物研发平台,仍由亚太药业负责实施。该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同时,为加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且公司将与绍兴雅泰、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该募投项目的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三、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政府规划、拆迁及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募投项目建设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继续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2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本议案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政府规划、拆迁及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政府规划、拆迁及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四)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安信证券认为:

  1、亚太药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涉及项目投资内容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安信证券对亚太药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0-120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的《民事判决书》((2020)鄂0192民初1083号),对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以下简称“武汉农商行”)与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新药孵化”)、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生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武汉农商行与光谷新药孵化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光谷新药孵化向武汉农商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年化)5.655%,光谷新药孵化将其拥有的H1N1、PRRSV、CSFV四重检验试剂盒以及一种高效检测纳米颗粒肾毒性的方法两项专利质押给武汉农商行。同日武汉农商行与上海新生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上海新生源为光谷新药孵化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主债权金额为2,000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武汉农商行因与光谷新药孵化、上海新生源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武汉农商行认为亚太药业、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滥用股东身份与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关联公司与债权人利益,要求公司、上海新高峰对光谷新药孵化、上海新生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合计金额1,999.49万元。具体内容详见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6月1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二、民事判决书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

  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判决书》涉及的案件判决如下:

  (1)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9,991,770.8元;

  (2)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3,140.37元;

  (3)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支付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4)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对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两项专利(分别为H1N1、PRRSV、CSFV四重检验试剂盒以及一种高效检测纳米颗粒肾毒性的方法)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被告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公司将委托律师团队对上述案件积极上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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