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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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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2020-070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月11日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号港口大厦23楼2316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月11日

  至2021年1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 2020 年12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司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关于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关于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需持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代理人请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也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1年1月6日(星期三)—7日(星期四)8:30—17:00

  (三)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六、 其他事项

  (一)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8-82389259    传真号码:0518-82389259

  联系人:毕曼丽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号港口大厦23层

  邮政编码:222042

  (二)  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0-071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十八届发审委对江苏连云港港口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文件审核意见的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20年12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号)。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第十八届发审委对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函》”)。

  根据《意见函》相关要求,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意见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一落实,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回复,现对《意见函》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第十八届发审委对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的回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正式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正式核准文件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0-067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0年12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李春宏、王新文、尚锐、毕薇薇、杨彦文回避表决。

  详细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9)。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

  详细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0-070)。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0-068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0年12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实际表决监事5人。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同意: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1.本次公司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规定。

  2.规范完善后的承诺进一步强调了港口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港口股份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优化了相关资产注入港口股份的前置条件,明确了相关资产注入港口股份的具体时间和期限,突出了港口股份在资产注入方面拥有的自主权。

  3.控股股东本次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符合本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公司权益的最大化,可以在确保本公司业务稳定发展前提下避免与港口集团未来可能存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0-069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支持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股份”、“连云港”、“公司”)港口主业发展,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集团”)拟对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后续再融资过程中分别出具的各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以下简称“原承诺”)内容进行规范完善,进一步强调港口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港口股份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优化相关资产注入港口股份的前置条件,明确相关资产注入港口股份的具体时间和期限,突出港口股份在资产注入方面拥有的自主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承诺内容: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010年10月、2013年3月、2019年4月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

  (一)2006年10月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作出以下承诺:

  1.港口集团承诺并保证,其本身和其控制的各家企业,目前均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港口股份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

  2.港口集团承诺并保证,现在拥有的2个集装箱专业化泊位将持续租赁给港口集团参股的新东方货柜使用。若租赁协议到期,新东方货柜无法继续租赁这2个泊位,港口集团将采取将上述资产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方式,避免港口集团直接或通过除港口股份之外的控股单位间接经营上述2个泊位。

  3.港口集团承诺并保证,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将避免与港口股份发生同业竞争,不直接或间接控股(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兼并或新设)与港口股份构成同业竞争的项目;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达成任何不利于港口股份及港口股份中小股东利益的交易或安排;不利用现有的采购、销售渠道或客户资源或优势从事一切不利于或可能不利于港口股份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该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现有的采购、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港口股份的独立发展,损害港口股份的利益;不利用控制(股东)地位施加影响,造成港口股份高管人员、业务骨干等核心人员的异常变更或波动等不利于港口股份发展的情形;不利用其对港口股份的了解及获取的信息直接或间接参与与港口股份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承诺不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参与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港口股份的其他竞争行为。

  4.如港口集团或港口集团各控股企业拟出售或转让港口集团或各控股企业的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需要的资产、业务或权益,港口集团将给予公司优先购买的权利,购买条件应不逊于港口集团向任何第三人提供的条件。

  5.在发生上述第4项情况时,港口集团承诺应尽快将拟出售或转让的资产、业务或权益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资料,公司应在接到港口集团通知后30日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权。

  6.港口集团确认并向公司声明,港口集团在签署本承诺书时不仅代表其自身,而且作为其控股企业的代理人进行签署。

  (二)2010年10月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作出以下承诺:

  1.如果连云港认为鑫联散货和新苏港投资公司从事了对连云港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港口集团将以公允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或业务转让给连云港或者与港口集团无关联关系之第三方。如果港口集团将前述资产或股权或业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则在同等条件下,连云港享有优先购买权。

  2.如果新苏港投资公司和鑫联散货所建设的码头完工后,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连云港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立即通知连云港,并尽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以公允合理、可以接受的条件首先提供给连云港。在同等条件下,连云港对上述业务机会享有优先获得权。

  3.港口集团承诺,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连云港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港口集团将予以赔偿。

  4.港口集团承诺,采用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控制权转让方案,以最终排除港口集团对该等码头项目资产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连云港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三)2013年3月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作出以下承诺:

  1.如果港口股份认为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从事了对港口股份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港口集团将以公允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或业务转让给港口股份或者与港口集团无关联关系之第三方。如果港口集团将前述资产或股权或业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则在同等条件下,港口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2.自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所属泊位全面正式启用至港口集团出让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止,如果存在任何与港口股份主营业务进行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情况的,港口集团将立即通知港口股份,并尽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以公允合理、可以接受的条件首先提供给港口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港口股份对上述业务机会享有优先获得权。

  3.港口集团承诺,同意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转让方案,以最终排除港口集团对该等码头资产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港口股份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4.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拥有的墟沟港区67#-69#泊位若后续不再租赁给中远船务用于修造船业务,港口集团承诺,港口集团将以公允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港口股份或者与港口集团无关联关系之第三方。如果港口集团将前述资产或股权转让/租赁给第三方的,则在同等条件下,港口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

  5.港口集团承诺,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港口股份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港口集团将予以赔偿。

  (四)2019年4月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作出以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连云港外,港口集团及港口集团控制的企业因拥有如下海港泊位与连云港之间存在同业竞争/潜在同业竞争:

  ■

  2.港口集团持有东粮码头、新益港、新苏港投资、新海湾、新东方集装箱、新圩港的股权,上述公司短时间内难以实现稳定盈利,为了不给连云港增加负担,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将上述6家公司股权交由连云港进行托管,暂不将上述股权注入连云港。若上述公司连续3年经审计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港口集团将于上述公司第三年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一年内,且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将所持有的上述公司的股权以合法方式注入连云港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在此之前,港口集团与连云港于2018年4月签订的《股权托管协议》继续有效,至上述公司股权转让至连云港或者无关联第三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方得终止。

  3.对于庙岭港区31-32号泊位,港口集团将按照2006年10月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中第二款相关内容继续履行。

  4.港口集团保证在持有连云港的股份期间(以下简称“持股期间”),港口集团以及港口集团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如出售连云港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业务或权益给港口集团的非关联企业,并致使港口集团丧失对该等资产、业务或权益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连云港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港口集团保证港口集团及港口集团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再进行上述出售或转让时,给予连云港的条件不逊于港口集团向任何独立非关联第三人提供的条件。

  5.在持股期间,港口集团承诺不以连云港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连云港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因港口集团以及港口集团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连云港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港口集团同意向连云港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6.港口集团承诺,同意采用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控制权转让方案,以最终排除港口集团对该等码头项目资产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连云港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7.港口集团声明并确认,港口集团签署本承诺函之行为代表港口集团以及港口集团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

  二、规范完善后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港口集团于2006年10月、2010年10月、2013年3月、2019年4月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

  作为港口股份的控股股东,港口集团出具本承诺,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对前述四项承诺所涉公司、泊位资产及港口集团避免同业竞争义务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港口集团现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港口股份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拥有如下经营性海港泊位,并已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

  基于港口码头泊位的建设投资规模较大、周期长,前期盈利能力差的客观原因,为把握商业机会,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先行投资建设、培育,在上述泊位建成或因受让相关股权而取得后,本承诺人已通过股权托管、租赁等形式,使港口股份及其参股公司取得上述泊位资产管理权,履行了避免同业竞争的义务,实现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承诺人承诺:

  (1)对上述19个泊位,如果港口股份有意向收购上述泊位,本承诺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向港口股份转让本承诺人所持相关拥有主体的全部股权;本承诺人将积极促使上述泊位资产达到注入港口股份所需满足的监管审批和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条件,以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连续两年盈利。

  (2)本承诺人将在2025年底之前,尽一切合理努力将满足前述第(1)款所述条件的资产,采取“成熟一批、注入一批”的方式分批注入港口股份。其中,在2023年底之前,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所持的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控制的泊位资产注入港口股份;在2025年底之前,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促使其他满足相应条件的泊位资产注入港口股份;

  (3)在前述情况达成之前,本承诺人与港口股份仍须采取股权托管或其他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实际控制权转移方案,确保港口集团不会实际控制经营相关泊位资产。

  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港口股份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

  3.若在投资控股港口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拟出售与港口股份所从事相同或相似生产经营业务的资产或权益的,同等条件下港口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未经港口股份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不得与任何人拟定或开展上述交易。

  4.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获得了与港口股份经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任何投资、开发、合作、交易等商业机会(“新竞争业务机会”),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承诺:

  (1)当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发现新竞争业务机会时,本承诺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港口股份,并尽力促使该商业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港口股份。

  (2)经港口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内部有权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后,港口股份可以自主决定经营新竞争业务机会,及其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等。

  若经港口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由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基于客观原因先行参与、培育新竞争业务机会的,在相关资产可启用、投入运营或发生业务时,且港口股份认为形成对港口股份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或潜在竞争的,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承诺,依照港口股份的要求,采取下述措施避免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实际控制相关新竞争业务机会及所涉股权、资产或业务:①依照港口股份的要求,采取租赁、股权托管、委托管理或其他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实际控制权转移方案,使港口股份取得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或②在达到港口股份对相关经营主体或拥有主体运营稳定要求(正式投产运营且连续两年盈利)和资产转让合法性基础时,依照港口股份要求,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向港口股份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业务,或③经港口股份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采取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向无关联关系第三方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业务的方式。

  (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承诺:港口股份就前述新竞争业务机会及其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等作出决议、决定之前,本承诺人将优先并持续向港口股份提供有关新竞争业务机会及相关主体的信息及文件,以便港口股份充分评估并行使权利。

  5.港口集团确认并向港口股份声明,港口集团在签署本承诺书时不仅代表其自身,而且作为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的代理人进行签署。

  6.在持股期间,本承诺人不以港口股份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存在损害港口股份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情况。

  7.如因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港口股份权益受损或增加费用的,本承诺人同意向港口股份承担全部赔偿、补偿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港口集团本次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符合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可以在确保公司业务稳定发展前提下避免与港口集团未来可能存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规范完善承诺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4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李春宏、王新文、尚锐、毕薇薇、杨彦文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公司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规范完善后的承诺进一步强调了港口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港口股份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优化了相关资产注入港口股份的前置条件,明确了相关资产注入港口股份的具体时间和期限,突出了港口股份在资产注入方面拥有的自主权。

  3、控股股东本次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符合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公司权益的最大化,可以在确保公司业务稳定发展前提下避免与港口集团未来可能存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本次公司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1、本次公司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规定。

  2、规范完善后的承诺进一步强调了港口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港口股份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优化了相关资产注入港口股份的前置条件,明确了相关资产注入港口股份的具体时间和期限,突出了港口股份在资产注入方面拥有的自主权。

  3、控股股东本次规范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符合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公司权益的最大化,可以在确保公司业务稳定发展前提下避免与港口集团未来可能存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规范完善承诺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0-072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连云港轮渡株式会社25%

  股权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收购了韩国兴亚海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兴亚”)持有的连云港轮渡株式会社(以下简称“轮渡会社”)25%的股权,本事项详细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合营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5)和《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合营公司股权资产评估结果完成国资委备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7)。

  轮渡会社现已取得由韩国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of a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证书编号21489。此证书取得后,轮渡会社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轮渡会社股份比例为75%,韩国兴亚持有股份比例为25%。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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