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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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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0-086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肖亮先生、陈遂佰先生、陈遂仲先生及肖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于2020年12月23日收到股东肖亮先生、陈遂佰先生、陈遂仲先生及肖明先生(以上四人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16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15,858,181股,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变动比例达到5.00%。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股份变动情况的情况

  ■

  2、本次转让前后持股情况

  ■

  注:

  1、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按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6年9月30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计算。

  2、本次变动后持股比例按信息披露义务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最新持股比例计算。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已完成股份限售承诺及业绩补偿承诺,所持股份于2020年6月1日全部解除限售,同时陈遂仲先生因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所持股份被全部锁定。

  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1、陈遂仲、陈遂佰及肖明三人在公司收购长沙聚丰过程中做出以下承诺:

  “本人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分期解锁,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以下规则分期解锁:

  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公告后且长沙聚丰完成业绩承诺或本人完成补偿义务的,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解锁本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总额的30%;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公告后且长沙聚丰完成业绩承诺或本人完成补偿义务的,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后解锁本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总额的30%;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公告后且长沙聚丰完成业绩承诺或本人完成补偿义务的,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后解锁本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总额的40%。

  如本次交易因本人涉嫌本人及长沙聚丰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将不转让上述股份。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

  2、肖亮在在公司收购武汉飞游过程中做出以下承诺:

  “本人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以及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或转让前述股份对应的收益权。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人及武汉飞游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不转让上述股份。”

  3、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与奖励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1)长沙聚丰业绩承诺期间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陈遂仲、陈遂佰、肖明作为长沙聚丰业绩承诺人承诺:长沙聚丰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900万元、3,770万元、4,900万元及4,950万元。即,截止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累计承诺净利润分别为2,900万元、6,670万元、11,570万元及16,520万元。若长沙聚丰实现的净利润在2016年年底、2017年年底、2018年年底及2019年年底累计分别低于2900万元、6670万元、11570万元、16520万元时,应向公司承担补偿义务;

  (2)武汉飞游业绩承诺期间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肖亮作为武汉飞游业绩承诺人承诺:武汉飞游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80.00万元、3,090.00万元、4,020.00万元及4,050.00万元。即,截止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累计承诺净利润分别为2,380.00万元、5,470.00万元、9,490.00万元、13,540.00万元。若武汉飞游实现的净利润在2016年年底、2017年年底、2018年年底及2019年年底累计分别低于2,380.00万元、5,470.00万元、9,490.00万元、13,540.00万元时,应向公司承担补偿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锁定期内严格履行业绩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行为。同时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长沙聚丰及武汉飞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完成2016年至2019年的累计业绩承诺,不需要向恒大高新承担补偿义务。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并已按相关要求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0--085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

  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股东肖亮、陈遂仲、陈遂佰及肖明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持有公司股份7,393,50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41%)的股东陈遂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545,05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81%)的股东陈遂仲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263,50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74%)的股东肖明先生及持有公司股份13,146,66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29%)的股东肖亮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3,500,000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4.41%。

  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公司股东肖亮先生在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2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10万股。

  公司于2020年9月4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超过2%暨减持数量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公司股东肖亮先生及陈遂佰先生合计减持公司股份749.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且减持股份累计数量已过半。

  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公司股东肖亮先生及陈遂佰先生合计减持公司股份965.7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2020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股东肖亮先生、陈遂仲先生、陈遂佰先生及肖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肖亮先生、陈遂仲先生、陈遂佰先生及肖明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期限已经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该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公司于2020年8月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306,671,584股变更为304,480,284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

  二、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4%的情况

  ■

  ■

  ■

  注:1、公司于2020年8月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306,671,584股变更为304,480,284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

  2、有限售条件股变动的原因系陈遂仲先生因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当前所持股份被全部锁定。

  3、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大高新

  股票代码:002591

  ■

  ■

  ■

  ■

  签署日期: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高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大高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肖亮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陈遂仲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陈遂佰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肖明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肖亮与肖明、陈遂仲与陈遂佰系兄弟关系,存在关联关系。陈遂仲、陈遂佰、肖明、肖亮共同投资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聚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华强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综上所述,肖亮、陈遂仲、陈遂佰和肖明系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个人资金需求而减持恒大高新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恒大高新股份的可能,若未来拟进一步减持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收购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三、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注:

  1、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按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6年9月30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计算。

  2、本次变动后持股比例按信息披露义务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最新持股比例计算。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已完成股份限售承诺及业绩补偿承诺,所持股份于2020年6月1日全部解除限售,同时陈遂仲先生因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所持股份被全部锁定。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恒大高新股票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上述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明细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及履行情况

  1、陈遂仲、陈遂佰及肖明三人在公司收购长沙聚丰过程中做出以下承诺:

  “本人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分期解锁,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以下规则分期解锁:

  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公告后且长沙聚丰完成业绩承诺或本人完成补偿义务的,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解锁本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总额的30%;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公告后且长沙聚丰完成业绩承诺或本人完成补偿义务的,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后解锁本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总额的30%;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公告后且长沙聚丰完成业绩承诺或本人完成补偿义务的,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后解锁本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总额的40%。

  如本次交易因本人涉嫌本人及长沙聚丰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将不转让上述股份。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

  2、肖亮在在公司收购武汉飞游过程中做出以下承诺:

  “本人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以及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或转让前述股份对应的收益权。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人及武汉飞游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不转让上述股份。”

  3、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与奖励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1)长沙聚丰业绩承诺期间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陈遂仲、陈遂佰、肖明作为长沙聚丰业绩承诺人承诺:长沙聚丰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900万元、3,770万元、4,900万元及4,950万元。即,截止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累计承诺净利润分别为2,900万元、6,670万元、11,570万元及16,520万元。若长沙聚丰实现的净利润在2016年年底、2017年年底、2018年年底及2019年年底累计分别低于2900万元、6670万元、11570万元、16520万元时,应向公司承担补偿义务;

  (2)武汉飞游业绩承诺期间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肖亮作为武汉飞游业绩承诺人承诺:武汉飞游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80.00万元、3,090.00万元、4,020.00万元及4,050.00万元。即,截止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累计承诺净利润分别为2,380.00万元、5,470.00万元、9,490.00万元、13,540.00万元。若武汉飞游实现的净利润在2016年年底、2017年年底、2018年年底及2019年年底累计分别低于2,380.00万元、5,470.00万元、9,490.00万元、13,540.00万元时,应向公司承担补偿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锁定期内严格履行业绩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行为。同时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长沙聚丰及武汉飞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完成2016年至2019年的累计业绩承诺,不需要向恒大高新承担补偿义务。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制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电话:0791-88194572

  传真:0791-881970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肖  亮

  ________________

  陈遂仲

  ________________

  陈遂佰

  ________________

  肖  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肖  亮

  ________________

  陈遂仲

  ________________

  陈遂佰

  ________________

  肖  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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