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拟申请破产重整的议案》。2020年10月9日,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生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决定书》((2020)云01破预1号),昆明中院依云生公司申请,决定对其启动预重整,同时指定云生公司清算组担任云生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0年11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的议案》。2020年11月13日,云生公司收到昆明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2020)云01破申15号),裁定受理云生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云生公司清算组担任云生公司管理人。(相关公告已于2020年8月6日、10月13日、11月6日、11月17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目前,该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情况
云生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2月17日召开,对《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其中,职工债权组、小额债权组(债权金额10万元及以下)权益未受到调整,不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昆明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云生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2020年12月23日,管理人收到了昆明中院送达的(2020)云01破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云生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云生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批准的重整计划,经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对所有已申报但暂缓确认的债权人(含投反对票)按照所在债权组别的清偿比例和方式预留现金或抵债资产,该重整计划确保债权公平受偿,经营、清偿方案可行,其表决程序、重整计划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批准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终止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昆明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云生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云生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云生公司破产重整,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不会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
鉴于云生公司能否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