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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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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生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1月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内”)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孙利军、罗勇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0年12月17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孙利军、罗勇、冯星磊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查阅并复印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昊海生科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与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昊海生科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本持续督导期内,昊海生科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本持续督导期内,昊海生科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台账,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查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实地考察了上海昊海生科国际医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建设情况,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昊海生科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持续督导期内三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等相关资料,访谈相关人员,了解了昊海生科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检查,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公司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包括股份锁定、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等。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已严格履行了限售承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利军

  罗勇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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