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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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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0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赵轶、毕宗奎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0年12月16日-17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赵轶

  (五)现场检查内容及检查手段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现场检查手段如下:

  (1)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查看上市公司2020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3)查阅上市公司募投项目签署的相关协议、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4)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5)核查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的相关资料;

  (6)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塞力医疗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0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塞力医疗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相关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的制度,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塞力医疗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塞力医疗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账,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塞力医疗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关联交易明细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塞力医疗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正常经营活动,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六)经营状况

  经与相关人员访谈及现场检查,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及公司经营情况,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保荐机构认为:除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同比存在下滑外,塞力医疗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应尽量减少关联交易,日常必须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继续按照公司内控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应定价公允。

  2、应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应继续做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以及资金使用工作。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本次现场核查,未发现塞力医疗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塞力医疗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20年以来,塞力医疗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作良好,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性,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塞力医疗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保荐代表人:赵轶 毕宗奎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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