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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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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0-098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1号)(以下简称“批复”)核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7,644,93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7,644,93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144,517.1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8,500,417.8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14-00023号”《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称“甲方”)近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以下统称“乙方”或“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乙方通过回复丙方出具的单位函证、协助丙方现场查询甲方募集资金账户等方式配合丙方。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亮、陈杰任意一人可以在乙方工作时段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按月从乙方打印对账单,并于每月10日前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在支取金额超过前述标准的下一个工作日前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回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0-099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与魏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具体情况及和解协议履行进度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20-079号、2020-085号公告。

  二、 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23日,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魏勇支付第二笔款项人民币8,000万元。公司与魏勇达成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魏勇达成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根据和解协议约定,视为公司已经履行完毕(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预计可实现本年度债务重组收益约4,500万元。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0-100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23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9:15至2020年12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奕中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6,249,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1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4,818,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2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431,4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48%。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249,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431,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达、游淞

  3、结论性意见:经审核验证,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0-101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召开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使公司与魏勇于2020年11月5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顺利实施,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樱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华医院”)向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资管”)借款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向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号)

  二、 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22日,子公司已提前向湖北资管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向湖北资管借款余额为0元。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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