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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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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1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699号博雅酒店碧波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董事长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主持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魏麟懿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施文茜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雪雁、甘燕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3日

  ●报备文件

  (一)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88521         股票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2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12月2日,公司上市至今未满6个月,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根据上表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公司核查后认为:张新程为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偶,其利用自有资金交易公司股票行为发生在该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本次激励计划日期前,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另6名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公司拟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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