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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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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0-097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19日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参与表决董事8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会议表决,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华瀛(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所属全资公司华瀛(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文西支行申请敞口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综合授信,本次借款以山西灵石华瀛冯家坛煤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4号名商广场B座2-501、2-701号的房产提供抵押。该笔借款为到期续办,具体借款和抵押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二、关于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展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共同向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融资租赁借款。目前该笔业务存续金额为15,288.11万元。

  现根据需要,董事会同意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瀛石化”)对上述存续金额 15,288.11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展期,本次展期期限为12年。具体业务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

  三、关于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展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共同向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融资租赁业务。目前该笔业务存续金额为24,100万元。

  现根据需要,董事会同意华瀛石化对上述存续金额 24,1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展期,本次展期期限为12年。具体业务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

  四、关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为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所属全资公司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中能源”)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的综合授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担保为到期续保,由裕中能源提供反担保。具体业务和担保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与所属控股(控制)企业间以及公司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即可申请办理。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0-098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中能源”)。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为其提供的担保总额度:

  本次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晨电力”)为裕中能源提供担保敞口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公司(含下属公司)已为其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358,446.92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

  ●公司目前对外担保总额度为2,682,899.93万元(其中: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865,018.98万元;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总额度为548,171.53万元;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87,364.42万元;公司对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000万元;公司对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总额度为62,345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由被担保方提供相应反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公司2020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所属全资公司裕中能源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的综合授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晨电力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担保为到期续保,由裕中能源提供反担保。具体业务和担保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与所属控股(控制)企业间以及公司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担保事项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后即可申请办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裕中能源,注册地址:新密市曲梁乡庙朱村,法定代表人:李东辉,注册资本:506,4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电力、煤化工、灰渣综合利用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对煤矿投资服务(仅限分公司经营);蒸汽、石膏、电力销售;管道清洗,热力生产。该公司为本公司所属全资公司。

  截至2020年9月末,裕中能源资产总额2,156,339.65万元,负债总额1,449,643.10万元,净资产706,696.55万元,资产负债率67.23%;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35,166.85万元,净利润9,171.17万元(未经审计)。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裕中能源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的综合授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晨电力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担保为到期续保,由裕中能源提供反担保。具体业务和担保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1、裕中能源上述融资业务为经营发展需要,且为公司下属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相关担保风险较小。2、本次担保事项均由被担保方提供相关反担保,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3、本次担保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规定的要求。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2,682,899.93万元(含本次公告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2.77%,总资产的25.20%,其中: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865,018.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39%,总资产的17.51%。

  六、公告附件

  裕中能源营业执照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0-099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或“公司”)现有总股本12,425,795,326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7.880355794股的比例、每股1.94元价格实施,共计转增9,791,968,819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本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向债权人进行分配以抵偿债务及支付相关重整费用。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2,425,795,326股增至22,217,764,145股。

  ●由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系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一部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分红、送股等利润分配实施,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第4.3.2条的规定,调整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价格与本次转增股权登记日前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一致。

  ●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28日。

  一、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2020年9月25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裁定受理永泰能源重整,并指定永泰能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披露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74)。

  2020年12月16日,永泰能源召开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披露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94;《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95)。

  2020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晋中中院送达的(2020)晋07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永泰能源重整计划,并终止永泰能源重整程序(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披露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96)。重整计划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均对公司本次实施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根据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晋中中院作出的(2020)晋07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次重整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425,795,326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7.880355794股的比例、每股1.94元价格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9,791,968,819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本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向债权人进行分配以抵偿债务及支付相关重整费用。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2,425,795,326股增至22,217,764,145股。

  三、股权登记日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12月28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2020年12月30日。

  四、除权相关事项

  因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系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一部分,均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相关重整费用,公司原股东实际并未获得转增股份。且公司在扩大股本的同时,大幅抵销了公司债务,增加了公司每股净资产,有效改善了公司财务状况,因此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与通常情况下以分红为目的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存在较大差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第 4.3.2条调整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规定,公司经充分考虑对除权公式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基于公司当前股价情况,将按照如下调整后的公式计算除权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原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其中“原流通股份”是指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前公司原股东持有的A股流通股。

  由于不涉及现金红利,公式中现金红利为0。本次转增前后,公司原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即原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为此,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价格与本次转增股权登记日前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一致。

  五、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根据重整计划及晋中中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成的股票将直接登记至公司管理人开立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人证券账户”)和部分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本次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的股票,后续由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按照相应比例向公司债权人证券账户分配。

  六、股本变动表

  单位:股

  ■

  七、停复牌安排

  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28日停牌1个交易日,并于2020年12月29日复牌。

  八、相关提示

  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金融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根据重整计划尽快完成转增股票登记、过户工作,全力推进公司重整各项工作,并提请公司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向晋中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监督报告,申请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有效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重整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0-100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因执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造成,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为基础测算,本次重整计划实施完成后,预计公司资产负债率将由73.04%下降至55.72%,可节省财务费用11.33亿元/年,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均有所增厚,并将产生较大金额的重整收益,上述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背景

  2020年9月25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裁定受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或“公司”)重整,并指定永泰能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披露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74)。

  2020年12月16日,永泰能源召开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披露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94);《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95)。

  2020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晋中中院送达的(2020)晋07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永泰能源重整计划,并终止永泰能源重整程序(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披露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96)。

  根据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425,795,326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7.88035579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9,791,968,819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本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向债权人进行分配以抵偿债务及支付相关重整费用。

  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2,425,795,326股增至22,217,764,145股,导致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实施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后,相关股东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后,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青岛诺德能源有限公司、南京汇恒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以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为基础测算,本次重整计划实施完成后,预计公司资产负债率将由73.04%下降至55.72%,可节省财务费用11.33亿元/年,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均有所增厚,并将产生较大金额的重整收益,上述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此外,随着重整后债务偿还计划的不断推进,公司负债规模还将进一步下降,财务结构将更加健康,信用功能将快速修复,有利于公司在立足于现有综合能源核心业务基础上开拓新的盈利增长点。

  3、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详细内容,详见2020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0-101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9月25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或“公司”)重整,并于同日指定永泰能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与公司依法履行职责,全力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2020年12月16日,永泰能源召开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晋中中院裁定批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永泰能源的重整程序,永泰能源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现将《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相关工作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现有总股本12,425,795,326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7.880355794股的比例、每股1.94元价格实施,共计转增9,791,968,819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目前,公司正在加快办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项,于2020年12月23日披露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确定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12月28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2020年12月30日。

  (二)开展偿债资金划转相关工作

  公司与管理人正在加快收集、整理与核对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复核各家债权人对应所能受领的现金金额,公司将尽快开展现金清偿工作,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

  (三)经营方案执行情况

  公司正按照《重整计划》中的经营方案,全力抓好生产经营与项目建设,落实经营计划相关措施,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向好。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团队稳定。电力业务板块在克服新冠疫情、电力需求疲软的困难下,全年预计可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目标,各在建项目稳妥有序推进中;煤炭业务板块优化采掘接续,狠抓提质增效,全年预计可超额完成年初制订的各项生产经营目标;石化业务板块码头和库区正在进行试运营,总体调试工作平稳推进,项目效益正逐步凸显。

  后续,公司将在法院、管理人的监督与指导下,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加快《重整计划》落地实施工作。

  二、《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以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为基础测算,本次重整计划实施完成后,预计公司资产负债率将由73.04%下降至55.72%,可节省财务费用11.33亿元/年,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均有所增厚,并将产生较大金额的重整收益,上述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此外,随着重整后债务偿还计划的不断推进,公司负债规模还将进一步下降,财务结构将更加健康,信用功能将快速修复,有利于公司在立足于现有综合能源核心业务基础上开拓新的盈利增长点。

  通过《重整计划》顺利实施与落地,公司债务结构将得到优化,财务状况将得到较大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加强,经营业绩将得到提升,公司价值将得到进一步体现,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显著积极影响,为全体债权人与出资人提供预期更好、质效更高的回报。

  三、相关提示

  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金融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根据重整计划尽快完成转增股票登记、过户工作,全力推进公司重整各项工作,并提请公司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向晋中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监督报告,申请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有效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重整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永泰

  股票代码:600157

  信息披露义务人: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太平湖东里14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永泰商务楼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永泰能源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    称: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太平湖东里1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永泰商务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70600402

  注册资本:626,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广西

  成立日期:2002年4月15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建筑材料、电子设备、金属材料、贵金属。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永泰集团股东情况如下:

  ■

  永泰集团控股股东为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王广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除持有永泰能源股份外:(1)永泰集团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海德股份)75.28%股权;(2)永泰集团通过间接方式持有广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证券代码HK.00844、    证券简称:广泰国际控股)52.73%股权。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裁定批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执行后,永泰能源股本扩大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进一步增加或减少其在永泰能源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027,292,3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4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027,292,3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3%,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裁定批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以永泰能源现有总股本12,425,795,326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7.88035579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9,791,968,819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本次重整计划的实施将导致永泰集团持有的永泰能源股份比例由32.41%下降至18.13%,但永泰集团持有的永泰能源股份数量不变,仍为4,027,292,382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变动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永泰能源股份全部被冻结,且质押股份数量为4,024,096,952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永泰能源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以上备查文件备至地点为:永泰能源证券事务部。

  

  声  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广西)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王广西)

  日期:2020年12月22日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永泰

  股票代码:600157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诺德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58号6号楼F1层

  通讯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58号6号楼F1层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永泰能源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    称:青岛诺德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58号6号楼F1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58号6号楼F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572979846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明珠

  成立日期:2013年1月8日

  经营范围:新能源产品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及服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青岛诺德股东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除持有永泰能源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裁定批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执行后,永泰能源股本扩大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进一步增加或减少其在永泰能源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89,847,7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7%。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89,847,7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裁定批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以永泰能源现有总股本12,425,795,326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7.88035579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9,791,968,819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本次重整计划的实施将导致青岛诺德持有的永泰能源股份比例由7.97%下降至4.46%,但青岛诺德持有的永泰能源股份数量不变,仍为989,847,716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变动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永泰能源股份全部被冻结,且质押股份数量为989,838,477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永泰能源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以上备查文件备至地点为:永泰能源证券事务部。

  

  声  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青岛诺德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明珠 )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诺德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明珠)

  日期:2020年12月22日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永泰

  股票代码:600157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汇恒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7号

  通讯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7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永泰能源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汇恒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6287798X9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牛犇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9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自有资产租赁;物业管理;电子产品开发及技术服务;办公用品销售。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南京汇恒股东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除持有永泰能源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裁定批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执行后,永泰能源股本扩大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进一步增加或减少其在永泰能源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59,898,4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59,898,4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裁定批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以永泰能源现有总股本12,425,795,326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7.88035579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9,791,968,819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本次重整计划的实施将导致南京汇恒持有的永泰能源股份比例由5.31%下降至2.97%,但南京汇恒持有的永泰能源股份数量不变,仍为659,898,478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变动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永泰能源股份全部处于质押状态。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永泰能源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以上备查文件备至地点为:永泰能源证券事务部。

  

  声  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南京汇恒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牛  犇)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汇恒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牛  犇)

  日期: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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