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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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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0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调解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原尚荟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荟宁”或“原告”)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15,380,105.04元、利息及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本次收到《民事调解书》为该诉讼事项的调解结果,相关款项收回仍具有不确定性。

  ●上海原尚荟宁运输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牧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及张振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并于2020年12月21日收到巴彦淖尔临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20)内0802民初7241号)。现将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 告:上海原尚荟宁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6936号9幢311室

  法定代表人:余军

  被告一:内蒙古牧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内蒙古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融丰街北、规划支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振民

  被告二: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

  住 所:内蒙古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融丰街北、规划支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振民

  被告三:张振民,男

  身份证号码:1528261975****418

  住址:内蒙古临河区中兴水岸华府C21#楼

  2018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分别签订《购销协议》,与被告二、被告三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购销协议》分别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二采购羊肉产品,再由原告将对应产品销售给被告一;《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作为保证人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购销协议》项下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被告三自愿为被告一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署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提供相应货物给被告一,但被告一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购销价款。截至2019年10月25日止,被告一欠原告货款共计19,461,253.77元。

  2020年1月22日,原告和三被告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一应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偿还原告19,461,253.77元本金及利息,其中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还款期限内按年利率18%计算,如被告一未按任一期的还款期限还款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同时被告二、被告三自愿为被告一对欠付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一据《协议书》约定共计向原告偿还5,7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严重违反《协议书》的约定。2020年11月17日,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380,105.0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380,105.0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70,169.66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同日,公司收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本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案号为(2020)内0802民诉前调5068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二、 调解结果

  根据各方签署的《调解笔录》以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下发的《民事调解书》,公司与内蒙古牧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及张振民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 被告内蒙古牧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张振民三方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380,105.04元。于2021年1月1日前向原告上海原尚荟宁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21年2月11日前向原告上海原尚荟宁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8万元;其余借款本金10,000,105.04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

  2、 从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以借款本金1,538,015.0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为970,169.66元;从2020年11月18日起至请款之日止,以剩余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于2021年7月31日前全部偿还完毕。

  3、 被告内蒙古牧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张振民三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一期债务未按约定期限偿还的,视为全部债务即时到期,原告上海原尚荟宁运输有限公司可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如进入执行程序后,分期偿还的,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偿还。

  5、 案件受理费119,902元,原告已预交119,902元,由三被告承担59,951元,退还原告59,951元。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民事调解书》为该诉讼事项的调解结果,相关款项收回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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