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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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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20-101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天酒店”)因股权转让纠纷被湖南乐天睿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睿智”)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已被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以上诉讼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19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0-018)。

  2020年4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初1507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本公司和乐天睿智均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初1507号],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以下简称“本案”),湖南省高院于2020年7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终1268号],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详见后文。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湖南乐天睿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藩城堤巷89号枫麓园1栋201。

  法定代表人:石京宇,董事长。

  上诉人: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董事长。

  2、案件事由及请求

  上诉人华天酒店与上诉人乐天睿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乐天睿智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2.将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华天酒店向乐天睿智支付缺失1159.26平方米房产的折价款12,983,712元,赔偿损失10,039,095元(其中经营性损失5,395,100元、增值损失4,643,995元);3.将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华天酒店向乐天睿智支付过渡期经营亏损及贷款利息4,049,475.52元及以4,049,475.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4.将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为:华天酒店向乐天睿智支付代付款356,738.23元及以356,738.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5.依法判决华天酒店即时采取补办权利证书等补救措施消除案涉酒店附属楼的权属瑕疵;6.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华天酒店承担。华天酒店上诉请求如下: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2、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1507号第一项为:华天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乐天睿智股权转让款6,239,682.18元;

  3、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华天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乐天睿智过渡期经营亏损4,049,475.5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049,475.5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华天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乐天睿智代付款262,096.6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62,096.6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5、驳回乐天睿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115元,由乐天睿智负担111,340元,由华天酒店负担102,7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115.43元,由乐天睿智负担116,373.63元,由华天酒店负担64,741.8元。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小额合同纠纷等事项。

  公司暂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因本案判决尚未执行,目前暂无法判断此案件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终1268号]。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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