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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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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12月2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本次分红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申购或转入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赎回或转出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20年12月25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若投资者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查询到的分红方式与相关销售机构记录的分红方式不符,以客服中心查询到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投资者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2020年12月24日15:00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ci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021-38834788)咨询相关事宜。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12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2020年12月29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此情形下,开放期以管理人届时公告(如有)为准。

  自2020年12月25日(含该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七个开放期,2020年12月25日为本基金本次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在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的费率折扣以《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电子直销申购、赎回业务并实施交易费率优惠公告》及相关最新公告为准。

  4、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1、设Y为持有期限。当Y<7天时,赎回费率为1.5%;当7天≤Y<30天时,赎回费率为0.75%;当Y≥30天时,赎回费率为0。

  2、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登记之日起计算。投资人持有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的:原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50156)持有人持有的原登记在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份额,持有期限自重新确认与登记之日(即确权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原登记在场外注册登记系统的份额,持有期限自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册登记为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之日起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5.1.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

  上述销售机构名单如有变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进行运作,在非开放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简称“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11月25日,投票时间为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17:00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19,599,999,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99.95%,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书面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出席的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中,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总数为19,599,999,000.0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

  二、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0年12月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决议生效后的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一)对《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中“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后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删除“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二)上述修订于2020年12月22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变更修改《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公证书

  (2020)沪静证经字第2851号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二〇〇号中银大厦四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章砚

  委代理人:张艳蓉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艳蓉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审议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为审议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有关事项,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关于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表决。经审查,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征集了表决票;

  4、申请人对上述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所取得的表决票进行统计,结果为: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19610234228.62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599999000.00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99.95%,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599999000.0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宗奇哲在上海市银城中路二〇〇号中银大厦十楼会议室出席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张艳蓉、李美瑶对截止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七时的授权、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贺长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律师何俊蓉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证员:高淑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正文全文于2020年12月23日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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