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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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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20-026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资金被实施司法扣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本次被扣划金额合计:人民币105,322,402.7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被执行的资金已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购买理财,对日常经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发放、社保上缴及各项税费缴纳,但对目前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后续执行的风险: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执749号《执行通知书》和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所载的标的金额人民币526,525,027.50元,尚有部分标的金额未被执行。

  一、本次司法扣划的背景

  2016年4月,公司收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向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和《律师函》提及的《担保函》,要求公司承担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欠付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16-014)、(临2016-015)、(临2016-017)、(临2016-018)。

  2016年6月,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披露的临时公告(临2016-023)。2017年9月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9月披露的临时公告(临2017-019)。

  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定存在异议,于2018年3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书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披露的临时公告(临2018-00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本案,并于2020年6月送达了该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被驳回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2020-016)。

  2020年7月,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和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2020年8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京01执7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2020-20)(2020-021)。

  同月,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管辖异议和不予执行两项诉求,管辖异议的诉求于9月份被驳回,公司随后就该事项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予执行的诉求尚在审理中。

  二、本次司法扣划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扣划的信息,截止北京时间18点整,相关扣划详情如下: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被执行的资金已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购买理财,按照2020年上半年理财的平均利率来测算,已影响本年投资收益约75万元,并将会持续影响今后年度的投资收益约300万元。对日常经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发放、社保上缴及各项税费缴纳,但对目前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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