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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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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A11版)

  ④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①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的公司董事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税前薪酬总和的50%;(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决议;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2个月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完必需的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在30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完毕。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完毕。

  5、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代为履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扣减现金分红金额累计计算。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详见本章节“三、公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与承诺履行情况”之“(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及“(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且本公司被认定为负有责任,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之日起,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京悦永顺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发行人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之日起,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发行人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且本人被认定为负有责任,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之日起,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①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高产能、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公司研发实力、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高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争取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以降低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

  ②加大研发力度,丰富品种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过多年的产品研发和市场积累,公司已经成为以高端仿制药为基础,以创新药为重点的国内创新型领先企业,但随着国外产品的不断涌入以及行业内原有竞争对手规模和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将会日益激烈。公司在保持既有产品技术优势的前提下,依托自身的研发能力以及在行业内的丰富经验,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创新方向,持续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投入,保持公司在领域内的竞争优势,不断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③加强市场营销推广,提升公司产品影响力和市场形象,支撑业绩提升。通过多年的市场实践,公司建立了较强的销售团队,产品销售已基本覆盖国内市场。公司计划在此基础上继续加强市场营销推广,进一步提高营销推广活动的频次和规模,更全面地展示公司的产品优势和营销理念,更好地服务于客户,提升公司产品影响力和市场形象,支撑销售业绩提升。

  ④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将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其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户进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的用途和金额使用。同时,公司将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金额,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尽快实现项目收益,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⑤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证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上市后适用的《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相关条款并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不断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2)违反相关承诺的责任

  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上述有关填补回报措施,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补充承诺;

  (8)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方式及分配比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具备前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度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公司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为: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承诺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承诺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承诺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5、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证券作为悦康药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承诺

  瑛明律所作为悦康药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审计机构承诺

  容诚会计师作为悦康药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会计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悦康药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阜阳京悦永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于伟仕、马桂英、于飞及于鹏飞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惟精昫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焓湜枫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

  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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