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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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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特别说明外,客户贷款即为发放贷款和垫款的简称。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本行资产负债表中发放贷款和垫款以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计入金融工具账面余额中,除另有说明外,客户贷款/规模/余额均指未扣除贷款减值准备前的金额且未包括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应收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净额指总额扣除贷款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行持股5%以上内资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内资股股东重庆渝富、重庆路桥承诺如下:

  “1、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2、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一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支付给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重庆银行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重庆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二)本行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重庆高速和民生实业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本行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重庆高速和民生实业承诺如下: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将按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行股份的冉海陵、刘建华、杨雨松、杨世银、周国华、黄宁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二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5、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1)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2)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50%;(3)本人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重庆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担任本行监事且持有本行股份的黄常胜、吴平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1)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2)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50%;(3)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

  (四)持有本行股份的内部职工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行220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5万股的自然人中有219人承诺:“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50%。”本行尚有1名员工因离职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署该等承诺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6年6月17日,本行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特别决议案。经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201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A股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关事项有效期均延长至2021年5月22日。根据《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除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之外,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发行前本行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行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2020年5月13日本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A股上市后适用并生效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行执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本行长远发展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当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2016年6月17日召开的本行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2019年5月24日召开的本行201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结合《公司章程》,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提取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和提取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分配。本行在确保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若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及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前述要求的情况下,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向本行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1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本行当年的具体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条件具备时还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作出向本行普通股股东实施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本行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应每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本行董事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行董事会制订的分红政策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下转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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