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增加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协商一致,自2020年12月23日起,将新增东北证券和光大证券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业务(仅限前端申购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销售机构、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

  二、 重要提示

  1.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费率情况,请详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具体业务规则及业务办理流程以东北证券、光大证券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三、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网址:www.df5888.com或www.orient-fund.com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