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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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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20-050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9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20年9月22日至10月8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获得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年11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时,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2日,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2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核查了首次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6、2020年12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18人变为17人。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和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均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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