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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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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14版)

  报告期各期,关联方贷款利息收入发生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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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联方存款利息支出发生额

  报告期各期,关联方存款利息支出发生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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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方金融投资利息收入发生额

  报告期各期,关联方金融投资利息收入发生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

  (4)关联方手续费收入发生额

  报告期各期,关联方手续费收入发生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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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联方发放贷款和垫款余额

  报告期各期,关联方发放贷款和垫款余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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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联方吸收存款余额

  报告期各期,关联方吸收存款余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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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联方同业存放款项余额

  报告期各期,关联方同业存放款项余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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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关联方存放同业余额

  报告期各期,关联方存放同业余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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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关联方拆出资金余额

  报告期各期,关联方拆出资金余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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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关联方金融投资余额

  报告期各期,关联方金融投资余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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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关联方银行承兑汇票余额

  报告期各期,关联方银行承兑汇票余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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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关联方对本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余额

  报告期各期,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

  (13)关联方其他应收款余额

  报告期各期,关联方其他应收款余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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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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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与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千元

  ■

  (16)关联方的交易利率范围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交易均符合本行相关业务标准、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对包括关联方在内的所有客户按照本行相关业务指引实行标准定价,与同期可比非关联方不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内,关联方的交易利率范围见下表:

  ■

  (17)其他事项

  2018年3月28日,本行关联法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733,592千元、490,139千元和227,324千元认购了由第三方信托公司成立的三支信托计划,认购份额分别为99.32%、100%和100%。信托计划的投资标的分别为本行转让的本金为1,619,902千元、1,242,362千元和444,296千元的信贷资产收益权。

  3、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

  (1)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及程序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主要股东还应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并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本行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本行对所有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六十四条 本行不得为股东或其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股东或其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或其任何联系人(定义参见《上市规则》)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一百七十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责和权利外,尚具有以下特别职责和权利: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不含),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不含)的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四)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发生的重大或特别重大关联交易以及本行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关联交易;”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基本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本行业务和管理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由董事担任,且委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必须占多数。”

  “第二百六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外,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监事会在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监督重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情况;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等;”

  (2)《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分类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行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或者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界定的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重大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九条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三)不得以优于其他客户的条件向关联方提供授信;

  (四)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五)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

  (六)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七)与关联方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八)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三十条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交易分为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部分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非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

  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及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按照本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及部分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应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进行,并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申报、年度审核(如适用)及公告程序。

  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及非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应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在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前,独立董事应就有关交易或安排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在本行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有关交易或安排是否符合本行及本行股东整体利益以及如何就有关交易或安排表决而向股东给予意见。本行将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申报及公告、股东通函、独立股东批准及其他相关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联交易分为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对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事前取得独立董事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后,按照本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对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事前取得独立董事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除履行前款规定程序外,还应提供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其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本条规定自本行在境内上市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界定的关联交易属于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本行对任何与股东或其关联方达成的合同、交易或业务,应在正常交易关系基础上做出,并且应遵循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本行正常的商业程序做出,并且此等合同、交易或业务的性质、数额、期间、风险评估和收益率应与中国法律的规定相符合。

  (二)在考虑合同、交易或业务的所有方面后,即使合同、交易或业务的对方不是股东或其关联方,本行仍将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达成此等合同、交易或业务。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具体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发起部门及审批部门应分别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规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判断,并按照从严原则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经本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对关联方的集团或单一客户交易额度,在批准额度下使用时,按照常规业务审批流程进行审批,不再进行关联交易审查、审批。

  第三十六条 提交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应详细阐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说明。

  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内部审批流程及结果等内容。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包括但不限于对定价标准、市场价格、与同类客户交易条件比较等方面进行说明。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或发表意见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以下简称“关联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予以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近亲属;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六)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或者本行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三十八条 关联董事可以就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会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如果本行董事在本行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本行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办法所规定的披露。

  第三十九条 对董事会认定属于关联交易并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应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注明。

  第四十条 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以下简称“关联股东”)在审议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行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所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本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的表决,且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在公告中未注明的关联交易,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三条 若股东对董事会的审查表示不同意见或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由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对董事会的审查结果和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持有不同意见的,亦可向有关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享有表决权问题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十五条 关联交易发起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条件在授权范围内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协议。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交易的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明确的具体的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第四十六条 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关联交易发起机构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关联交易协议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五十条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由关联交易发起机构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监事会。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以及当年关联交易发生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五十二条 本行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下列事项:

  (一)关联方与本行关系的性质;

  (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四)关联方所持本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五)与本行或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所定义关联方的,需披露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关联交易的类型;

  (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十)中国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对一般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未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不予披露。

  第五十四条 本行应按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本行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行应当按季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4、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本行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履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决策程序。本行独立董事审阅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我们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存在必要性,定价符合市场惯例,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各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5、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尽量减少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的数量和其对经营成果的影响降至最低。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为维护本行及本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关联交易审批流程》等内部规章中明确规定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核流程,以保证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行及本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行共有15名董事,本行董事任职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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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上述各位董事简历如下:

  1、林军女士,中国国籍

  1963年8月出生,2011年12月重庆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林女士历任人民银行九龙坡区石坪桥分理处信贷员;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办公室秘书、科员、副科长、科长、副处级秘书、副主任;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办公室副主任,银行二处副处长,非银行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合作处处长;重庆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重庆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主任、党委副书记;现任本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林女士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冉海陵先生,中国国籍

  1963年5月出生,2007年6月重庆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毕业,中级经济师。冉先生历任重庆彭水县普子中学教师;重庆彭水县委办公室秘书;重庆涪陵地委办公室秘书、科长;重庆涪陵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秘书、科长;重庆涪陵罐头食品厂党委委员、副厂长;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涪陵办事处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涪陵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本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冉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3、刘建华先生,中国国籍

  1965年12月出生,2011年12月重庆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刘先生历任重庆市邮政局转运处业务员、重庆储金城市信用社副主任;本行上清寺支行副行长、行长;本行人和街支行行长;本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本行首席零售业务执行官;现任本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刘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黄华盛先生,中国香港

  1960年7月出生,2011年6月香港公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毕业,香港银行学会会士。黄先生历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信贷总监、零售银行信贷总监;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信贷官、副行长兼风险总监;现任本行执行董事、首席风险官、首席反洗钱官。黄先生目前有香港永久居留权。

  5、黄汉兴先生,中国香港

  1952年8月出生,1977年6月获得香港理工学院(现称香港理工大学)商业学高级文凭,英国银行学会会士、香港银行学会及英国国际零售银行理事会创始会员。黄先生历任大新银行有限公司运营、稽核、资讯科技及会计等部门主管、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副行政总裁、董事总经理兼行政总裁;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副主席;澳门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大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兼行政总裁,大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兼行政总裁、董事会副主席,大新银行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副主席,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新金融集团主要附属公司的董事,本行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黄先生目前有英国永久居留权。

  6、邓勇先生,中国国籍

  1960年1月出生,1988年7月重庆大学应用数学专业研究生毕业。邓先生历任重庆市三十一中教师;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职员、副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职员、副主任科员;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重庆证券营业部职员;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重庆捍卫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公司重庆捍卫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部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董事、财务资金部总经理;重庆渝富财务总监、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本行非执行董事。邓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7、杨雨松先生,中国国籍

  1972年6月出生,1999年6月重庆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硕士毕业。杨先生历任重庆市总工会财务部职员;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重庆临江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贵阳合群路营业部总经理;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投资部经理、总经理助理;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重庆渝富投资管理部部长、产业事业部部长、金融事业部部长;现任重庆渝富副总经理、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行非执行董事。杨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8、汤晓东先生,中国国籍

  1970年4月出生,2014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汤先生历任重庆商品交易所出市代表;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部长;广东南金期货经济有限公司总经理;保加利亚LEVEE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本行非执行董事。汤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9、吴珩先生,中国国籍

  1976年8月出生,2000年3月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研究生毕业,管理学硕士,高级会计师。吴先生历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固定收益部经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会计科科长、执行总监助理兼财务会计科经理;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兼任华域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本行非执行董事。吴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0、刘影女士,中国国籍

  1974年6月出生,1995年7月东北财经大学毕业,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刘女士历任长江天府旅游轮船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四川省信托涪陵证券营业部会计;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总裁、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三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本行非执行董事。刘女士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1、刘星先生,中国国籍

  1956年9月出生,1997年7月重庆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博士毕业,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刘先生历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系系主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重庆大学-沃顿联合金融研究中心中方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工商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第五届工商管理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第四届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重庆大学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专家,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委员会副主任,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2、王荣先生,中国国籍

  1956年3月出生,1998年12月重庆市委党校财政金融专业毕业,本科学历。王先生曾在部队服役,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九龙坡支行纪检组长;重庆九龙坡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主任;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党委委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党委委员,一级资深经理。王先生现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3、邹宏先生,中国香港

  1969年10月出生,2003年7月英国威尔士大学(斯旺西)欧洲商业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毕业。邹先生历任成都市人民政府统计局科员;成都证券有限公司(现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英国卡迪夫大学商学院会计与金融系金融学助理教授;香港岭南大学金融与保险学系助理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副教授;香港大学经济及工商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邹先生现任香港大学经济及工商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邹先生目前有香港永久居留权。

  14、冯敦孝先生,中国国籍

  1952年12月出生,2011年11月菲律宾国立比立勤大学工商管理学专业博士毕业,英国皇家银行学会会士。冯先生历任前香港前香港政府银行业监理处银行监管部及外汇基金管理局经理、高级经理,期间获香港金融管理局委派在英国中央银行从事银行监管工作;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辖下金融监管机构培训组织顾问委员会主席、委员。此外,亦担任香港城市大学商学院客座教授、经济及金融学系客座教授。冯先生现任中国银行业协会高级顾问、香港银行业学会高级顾问、中国银保监会客座教授、亚洲金融合作协会辖下亚洲金融智库特约研究员、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冯先生目前有香港永久居留权。

  15、袁小彬先生,中国国籍

  1969年8月出生,2013年6月重庆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毕业。袁先生历任四川省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务员;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工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袁先生现任中豪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袁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二)监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共有9名监事,本行监事任职情况见下表:

  ■

  本行上述各位监事的简历如下:

  1、杨小涛先生,中国国籍

  1963年8月出生,2013年6月厦门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杨先生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武隆县支行火炉营业所信贷员、主办会计,巷口营业所主任,县支行工商信贷股股长,副行长、行长及党组书记;中国农业银行涪陵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工会主任;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公司业务处副处长;重庆市长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党委书记;重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副主任、党委委员;重庆农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本行党委委员、监事长、职工监事。杨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黄常胜先生,中国国籍

  1964年2月出生,2013年9月重庆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毕业,经济师、高级政工师。黄先生历任四川省渠县中学教师;重庆沙坪坝城市信用社信贷部主任;本行小龙坎支行营业部主任、信贷部主任、办公室主任;本行观音桥支行行长助理;本行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本行贵阳分行筹备组组长及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本行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职工监事。黄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3、尹军先生,中国国籍

  1979年9月出生,2007年7月重庆市委党校区域经济学研究生毕业。尹先生历任重庆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科员;中共重庆市委第四巡视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共重庆市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监察员;本行党群工作部(监察室)主任助理;本行纪检监察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现任职重庆市纪委监委驻重庆银行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本行职工监事。尹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吴平先生,中国国籍

  1967年10月出生,2012年7月重庆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毕业,经济师。吴先生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九龙坡支行科员,重庆市分行资金组织处科员,重庆市分行银行卡部科长、总经理助理,重庆市分行九龙坡支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华夏银行重庆分行个人金融处处长助理,渝中支行行长助理;本行个人业务部副总经理,两路口支行行长,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本行两江分行行长、党委书记,本行职工监事。吴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5、曾祥鸣先生,中国国籍

  1974年10月出生,2004年6月重庆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毕业,经济师。曾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分行外汇管理处干部;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核销科副科长、国际收支处副科长、资本项目处外资外债科副科长、资本项目处外资管理科科长、资本项目处资本流动监测科科长、资本项目管理处副处长;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市场处副处长;渣打银行重庆分行经理。现任重庆市地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本行股东监事。曾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6、漆军先生,中国国籍

  1978年12月出生,2002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基建财务专业本科毕业,高级会计师。漆先生历任陕西飞机工业集团建筑安装公司会计;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主管;重庆星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会计;重庆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副部长。现任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本行股东监事。漆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7、陈重先生,中国国籍

  1956年4月出生,2000年6月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毕业。陈先生历任中国企业联合会主任、副理事长;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本行外部监事。陈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8、彭代辉先生,中国国籍

  1954年10月出生,2000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市场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结业,高级经济师。彭先生历任武胜县乐善、义和信用社出纳、会计、主任;中国农业银行南充地区中心支行办公室副主任、农业信贷科科长;中国农业银行岳池县支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农业银行涪陵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中国农业银行涪陵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计划(资产负债)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兼职教授;重庆市政协民宗委特邀委员、副主任委员;现任本行外部监事。彭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9、侯国跃先生,中国国籍

  1974年5月出生,2006年7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毕业。侯先生历任西南政法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本行外部监事。侯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共有8名高级管理人员。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见下表:

  ■

  本行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1、冉海陵先生,中国国籍

  冉海陵先生简历请参见本节之“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一)董事”之“2、冉海陵先生,中国国籍”。

  2、刘建华先生,中国国籍

  刘建华先生简历请参见本节之“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一)董事”之“3、刘建华先生,中国国籍”。

  3、黄华盛先生,中国香港

  黄华盛先生简历请参见本节之“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一)董事”之“4、黄华盛先生,中国香港”。

  4、隋军先生,中国国籍

  1968年1月出生,2010年6月重庆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隋先生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广安县支行会计、职员;中国建设银行南充市分行营业部副股级稽核员、建经部副总经理、营业部经理、财会部经理、营业部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科科长;中国建设银行南充市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五星花园分理处党支部书记、经理、营业部总经理;重庆市江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重庆农商行江津支行行长;重庆农商行营业部总经理;重庆农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执行董事;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本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隋先生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5、杨世银女士,中国国籍

  1965年9月出生,2012年12月重庆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杨女士历任重庆市九龙坡区百货批发公司会计;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区支行出纳兑换科副科长、营业部主任;本行杨家坪支行副行长、行长;本行解放碑支行负责人、行长;本行首席公司业务执行官;国家开发银行市场与投资局挂职副局长;现任本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杨女士目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6、周国华先生,中国国籍

  1965年12月出生,1991年7月四川农业大学农牧业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助理经济师。周先生历任四川省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局计财科干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长寿支行关口储蓄所储蓄会计员、资金组织科事后监督员、营业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长寿支行金管科科员、副科长;本行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本行渝北支行副行长、高新区支行行长、大礼堂支行行长、首席运营执行官;现任本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周先生目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7、彭彦曦女士,中国国籍

  (下转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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