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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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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13版)

  2016年11月23日,重庆银监局出具《关于重庆银行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渝银监复[2016]156号),批准上汽集团的股东资格。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汽集团总资产8,493.33亿元,净资产3,008.40亿元,2019年净利润352.89亿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汽集团的总资产2,607.23亿元,净资产2,031.81亿元,2020年1-6月净利润109.88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5)富德生命人寿

  截至2020年8月31日,富德生命人寿持有本行6.96%的股份,为本行第五大股东。富德生命人寿成立于2002年3月4日,注册资本117.52亿元,法定代表人方力,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7、28、29、30层。经营范围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凭许可证经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

  截至2020年8月31日,富德生命人寿为权利受限持股人,本行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对其股东权利进行限制,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根据富德生命人寿2019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富德生命人寿总资产4,731.67亿元,净资产347.54亿元,2019年净亏损0.55亿元。

  (6)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0年8月31日,重庆路桥持有本行5.49%的股份,为本行第六大股东。重庆路桥成立于1997年6月13日,于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12.08亿元,法定代表人江津,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9号10-1号。经营范围为嘉陵江石门大桥、嘉华嘉陵江大桥、长寿湖旅游专用高速公路经营、维护(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二级);销售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木材、建筑机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03年7月,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出具《关于核准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入股重庆市商业银行的批复》(渝银复[2003]111号),批准重庆路桥的股东资格。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重庆路桥总资产64.59亿元,净资产37.49亿元,2019年净利润2.50亿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重庆路桥的总资产61.46亿元,净资产36.99亿元,2020年1-6月净利润1.24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本行前十大内资自然人股东持股及在本行的任职情况

  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行内资股股东中前十大自然人股东持股及其在本行的任职情况见下表:

  ■

  4、本行内部职工的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行职工股股东共计1,096人,共持有本行35,271,593股内资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1.13%。

  目前,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万股职工股的个人共计220人,持有本行职工股共计22,970,934股。该等股东中有1人(合计持有职工股155,919股)因离职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按照《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要求出具承诺。本行将继续积极主动联系该名股东,并敦促其签署97号文的要求出具的承诺。如截至本行本次发行上市时仍无法与之取得联系,本行将向中国结算披露该等情况并请其协助按照97号文的要求对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进行锁定。

  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情况的确认函》(渝府函[2011]138号),确认本行内部职工持股情况符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遗留问题,由重庆市政府负责统一协调解决。

  2019年10月15日,重庆银保监局出具《关于重庆银行监管意见书的函》(渝银保监函[2019]496号),确认截至2019年6月末,本行内部职工持股情况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相关规定。

  (四)本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2018年5月2日,重庆市国资委出具《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渝国资[2018]131号),批复如下:截至2017年12月31日,重庆银行总股本为3,127,054,805股,其中国有股东76家,所持内资股股份合计为1,034,153,537股,占总股本的33.0712%。

  四、本行的业务情况

  (一)本行的经营范围

  本行的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办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自营和代客买卖外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买卖除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开办信用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办理账务查询、网上转账、代理业务、贷款业务、集团客户管理、理财服务、电子商务、客户服务、公共信息等网上银行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特许经营情况

  本行已就下列业务取得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或备案:

  ■

  (三)营销渠道

  营销渠道对于提供高质量服务、增加收入来源和提高声誉及品牌知名度具有重要意义。本行重视营销渠道建设,一方面抢占区位优势资源,加快营业机构物理网点的规划布设,扩充营业网点、自助服务等传统渠道业务功能;另一方面加大信息科技投入,积极发展现代电子银行渠道。本行已建立了包括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ATM及自助存取款机等在内的全方位营销渠道。

  1、营业网点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设有包括总行营业部、小企业信贷中心以及4家一级分行在内的共计143家分支机构,在重庆地区实现城乡全覆盖,并在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六盘水市)、陕西省(西安市、延安市)和四川省(成都市、广安市、乐山市)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

  2、网上银行

  本行建立了功能齐备的网上银行,目前,本行网上银行可以实现账务查询功能、个人转账功能、代理业务、个人理财、个人贷款、电子商务等丰富的个性化功能,为个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同时,本行网上银行的企业版能为各类大、中、小微客户提供支付结算、账务查询、工资代发以及集团化的资金管理等服务。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2.92万户,2020年1-6月发生交易112.18万笔,发生交易金额1,771.71亿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102.90万户,2020年1-6月发生交易23.99万笔,发生交易金额178.49亿元。

  本行网上支付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已支持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主流第三方支付业务。2020年1-6月,网上支付业务发生交易2,379.75万笔,交易金额241.35亿元。

  3、电话银行

  本行建立了(023)96899(重庆市内)以及4007096899(全国范围)两条电话银行客服热线,客户服务热线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可以随时实现自助办理个人业务、信用卡业务、公司业务;客户也可以通过人工服务协助办理个人贷款、转账、投资理财、缴纳各类资费等银行业务。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电话银行为客户提供服务次数分别为486,868次、1,132,381次、1,611,736次和1,415,189次,第一时间满足客户需求。

  4、手机银行

  本行手机银行是为智能手机及移动终端用户量身定制的金融服务平台。本行手机银行具有“我的账户”、“转账汇款”、“投资理财”、“信用卡”、“个人贷款”等服务功能,同时还具有银行资讯、金融行情、网点查询、理财计算器等查询功能。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手机银行客户达103.23万户;2020年1-6月手机银行累计交易250.55万笔,累计交易金额999.95亿元。

  5、自助银行及现金自助设备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拥有自助银行服务点166处(含在行式和离行式),共418台ATM自助设备(包括59台取款机和359台存取款一体机),可提供自助存款、自助取款、自助转账、自助查询等服务。

  (四)业务经营种类

  1、公司银行业务

  公司银行业务是本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本行向公司客户提供各类公司业务产品与服务,主要包括对公贷款、对公存款以及对公中间业务等产品和服务。本行公司银行业务定位从传统信贷业务逐步向专业化行业金融服务商转型,致力于成为综合金融解决方案提供商。

  报告期内,本行公司银行业务营业收入分别为36.66亿元、71.33亿元、78.93亿元和60.96亿元,分别占营业收入的56.06%、59.70%、72.81%和60.09%。

  2、零售银行业务

  本行零售银行业务包括个人贷款、个人存款、银行卡以及个人中间业务服务等。本行零售银行业务处于较快增长的态势,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的零售银行业务营业收入分别为15.53亿元、26.67亿元、22.18亿元和14.66亿元,分别占本行营业收入的23.75%、22.32%、26.99%和14.45%。

  3、资金业务

  资金业务主要包括投资组合管理业务、同业市场业务、代客理财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本行资金业务有效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充分执行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功能,全面提高资金业务的盈利能力,为实现本行利润目标提供有力支持。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的资金业务营业收入分别为13.08亿元、20.90亿元、6.65亿元和25.53亿元,占本行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0.01%、17.50%、6.14%和25.17%。

  (五)本行的竞争优势

  自成立以来,本行积极把握重庆以及我国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借助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的良好环境,积极进取、科学管理、稳健经营,逐步探索出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差异化发展道路,已成为一家专注地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业化城市商业银行。本行的竞争优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依托区位优势,成为西部地区综合实力领先的城商行

  国家战略赋予重庆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战略支点、“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的重要联结点和内陆开放高地,为重庆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为本行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本行立足重庆,辐射四川、陕西、贵州等部分地区,积极融入国家战略,服务本地市场,积累了多年服务地方经济的经验,实现了较快发展。

  2013年11月,本行在港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成为首家登陆H股的内地城商行,并于2015年首批入选中国银监会城商行“领头羊”计划。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资产规模在我国西部地区位于前列。同时,本行取得了目前城商行最高的标准普尔长期主体信用评级——“BBB-”,本行成为西部金融机构中首家获得投资级评级的银行。

  H股上市以来,本行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精细管理能力,现已成为西部地区综合实力领先的城商行。

  2、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持续推进转型改革

  2003年,本行确定了“龙虾三吃”发展战略。在“龙虾三吃”战略引领之下,本行经过增资扩股、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并上市三大步骤,以“引资”促进“引智”,通过与境外战略投资者合作带来本行价值的持续提升。本行目前形成了合理的国有、民营和外资共同参股的股权结构。

  作为H股上市公司,本行致力于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确保实现高水平的公司治理体系,以保障股东的权益并提升企业价值。本行建立了科学完善的“三会一层”组织架构,完善了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三会一层”通过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制度安排,独立、高效的地履行公司治理职责,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衡机制。本行组织架构扁平高效,内部各项业务审批层级精简,确保本行能快速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对本行经营管理起到了战略引领作用,为本行的长远发展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在经营业绩平稳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坚持稳中求进,不断探索业务转型,改革经营体制,优化经营结构,以适应客户需求及经济环境的变化,更好地服务客户、改善民生,进而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本行以实施各项业务转型升级为基础,深化内部治理体系改革,完善产品体系和服务手段,打开特色化、差异化发展的新空间,不断巩固竞争优势。

  3、公司银行业务立足本源,积极服务实体经济

  本行公司银行业务积极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不断加强内部创新,在客户细分基础上致力于提供专业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企业金融解决方案。

  本行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业务产品体系。一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主要行业运行情况,针对行业特点、客户结算习惯、资金留存方式等,主动研发能满足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二是为满足区县政府开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产业升级需求,深层次创新银政企合作模式。三是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开发“优优贷”、“订单贷”等系列特色产品,积极营销上下游客户和结算资金,资产负债联动发展,实现银企双赢。四是深度参与建设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围绕跨境金融、自贸区金融、交易银行大力推动产品创新,相继开展境外投债、双币种内保外债、自贸区租金保理、铁路运单融资、福费廷二级市场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业务。

  本行公司业务条线积极开展业务转型,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大型企业集团在结算存款、财政资金等方面开展业务合作,推动重庆地区重点项目顺利进行,实体经济结算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未来,本行围绕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向教育、文化、医疗健康、现代物流、环保、信息技术、农业及高端制造、先进成套装备制造等领域配置信贷资源,并结合行业特征定制营销方案。以高效优质服务与产品业务创新来满足客户需求,巩固市场竞争优势。

  4、零售银行业务不断创新,进一步拓展客户基础

  本行一直重视发展零售银行业务,始终将零售银行业务作为战略发展重点之一。本行为重庆市各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优质代发企业发行了专属的工资代发卡,并通过不断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创新产品和精细化服务,积累了广泛客户基础。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共有个人存款客户392.93万户,借记卡累计发卡量416.23万张。

  除拥有优质的个人客户资源外,本行还通过产品创新和提升服务,稳步推进零售银行业务持续发展。

  (1)加快零售产品和模式的创新。本行不断优化“幸福存”特色定期存款产品功能,持续发行个人大额定期储蓄存单,推动储蓄存款产品提档升级;还先后推出了基于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薪e贷”、“捷e贷”等线上贷款产品,进一步拓宽了获客渠道。

  (2)积极推进零售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用卡环境。本行先后接入了银联Apple Pay、华为Pay、三星Pay、银联二维码支付平台,使本行移动支付应用迈上了新台阶;还推出了ETC签约业务,开通了手机银行客户货币兑换等特色服务。

  (3)加强财富管理,提升客户服务体验。本行积极推动成渝线和渝万线高铁站冠名贵宾厅建设,大力提升了本行品牌在成渝两地高铁沿线的影响力;本行还为贵宾客户提供了医疗体检等服务,积极搭建总分支财富管理三级架构,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优质差异化服务;本行还积极推动财富管理类产品升级优化,推出了货币基金T+0产品,实现货币基金T+0的自动申购、实时赎回等功能。

  持续发展的零售银行业务将有助于本行优化业务结构,推进业务转型,实现本行业绩的持续稳步增长。

  5、坚持更小更微更草根经营策略,成为区域内小微业务先行者

  2009年,本行挂牌成立全国首批、西南地区首家独立持牌的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小企业信贷中心”。作为重庆本土城商行,本行在充分了解当地小微客户需求方面具备天然的地缘、亲缘、人缘优势,将小微业务定位为本行发展重点。本行专门设立了小微信贷业务绿色通道,提供审批流程简洁的快速融资服务,通过提供贴合目标企业所处行业阶段和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实现向高成长性、风险可控中小企业客户群的快速渗透。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小微贷款分别为832.06亿元、788.98亿元、729.30亿元和662.96亿元,小微业务稳步上升。

  “好企贷”是本行为诚信纳税企业量身打造的,以纳税信用换取信贷额度的一款“守信激励、银税互动”产品,以“在线申请、智能审批、自助放款”的互联网模式为鲜明特色。“好企贷”对于小微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风险预警等全流程智慧风控方案,是对传统小微信贷业务模式的突破,并实现了该产品风控技术的对外推广。本行“好企贷”借助大数据技术和全新风控模型已实现“秒批”、“秒放”功能,服务范围覆盖重庆、四川、贵州等部分区域。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等举办的“第三届(2017)中国普惠金融大会”上荣获“普惠金融优秀品牌”,在《银行家》杂志主办的“中国金融创新论坛”上荣获“十佳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奖”。

  本行小微业务板块着力调整信贷结构,坚持“更小更微更草根”和“互联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经营策略,强化资产质量控制,夯实业务基础,做大客户基数,分散业务风险,稳步提高小微贷款余额和客户占比。专业化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特色化的小微企业产品为本行小微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

  6、以理性发展、审慎经营为原则,持续不断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行倾向于适中、稳健的风险偏好,以理性发展、审慎经营为原则,承担适中的风险以获取与之相匹配的合理回报。自实施全面风险管理规划以来,本行相继开展了风险管理工具开发、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能优化、风险管理制度分层建设等工作,进一步理顺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建立起全面、独立、统一、垂直的风险管理架构。

  本行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为目标,不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坚持以稳健的风险偏好统筹本行质量与效益协同发展。以风险偏好为统领,明确风险管理的原则、底线和要求;建立风险限额,将风险偏好传导到主要业务领域,确保各项风险管控与总体偏好保持一致。推动业务条线合理布局,形成明确的条线分割,完善条线风险管理团队职责。

  本行将继续在具有竞争优势的业务领域提高特色经营和服务水平,同时在国家政策和监管体系范围内,积极拓展业务范围,丰富业务类型,开发新的盈利增长点,以增强经营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强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努力实现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7、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带领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在卓有成效的企业文化引领下共谋进步

  本行管理团队在经济管理领域、金融服务行业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成绩卓著,其出色的领导能力使得本行业务发展在具有挑战性的市场环境中稳步提升。在分支行管理层面,本行培养和储备了一批熟知重庆本地及西部地区金融市场的行长和业务骨干经理团队,并通过持续培训和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形成了良性的人才储备基础。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全体员工中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13.76%,本科学历人员占76.99%,二者合计占比90.75%,具备优秀的专业素质和快速学习能力。未来,本行还将实施人才引进、完善员工的能力培养和职业发展,优化各层级的绩效考核,进一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本行通过构建符合企业实际、体现自身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文化,努力打造重庆银行百年品牌。本行现已形成统一的核心价值观、企业愿景、企业使命、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管理理念、营销定位、服务准则、品牌口号和发展定位。通过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全行员工的精神面貌有了很大的改善,各项业务取得长足发展。2015年,本行被授予“全国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基地”。2017年,本行启动将党章写入公司章程的工作,成为在港上市的城商行中首家成功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的企业,也是重庆市属国有企业首批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的企业。

  本行管理团队与全行员工共谋进步、连创佳绩,充分展现了管理团队卓越的领导能力、员工队伍高效的执行能力,以及卓有成效的企业文化。

  五、本行资产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单位价值较高的房屋、建筑物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

  1、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房屋建筑物的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

  (1)自有房屋

  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行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自有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285,359.86平方米。该等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本行及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建筑面积合计275,471.11平方米的房屋权属证书,建筑面积占本行及控股子公司自有房屋总建筑面积的96.53%。其中,实际用于经营且证载用途为非住宅、商服等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合计为271,730.53平方米,证载用途为住宅的用作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704.10平方米。

  上述自有房屋中共有建筑面积合计为2,150.00平方米的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该等房屋建筑面积占本行自有房屋总建筑面积比例为0.75%,占本行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房屋总建筑面积比例为0.68%。本行主要是通过承继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市联社的划拨房产、购买、联建、接收抵债资产等方式取得该等房屋,其取得房屋时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即为划拨。本行上述自有房屋对应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的相关规定,但本行已经取得相关房屋的权属证书,本行占有、使用该等房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对本行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其余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均为出让。本行拥有的合计57处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本行前身或其分支机构,尚未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本行将尽快办理前述权属证书的更名手续,前述权属证书更名为本行不存在法律上的实质性障碍。本行拥有的8处证载用途为住宅而实际用作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704.10平方米,该等房屋建筑面积占本行自有房屋总建筑面积比例为0.25%,占本行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房屋总建筑面积比例为0.22%。

  本行贵阳分行对贷款客户贵州鼎盛华商贸有限公司、水城县中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依法提起诉讼并对上述被告名下的资产申请诉讼保全,本行根据管辖法院的要求将相关房屋作为申请前述诉讼保全的担保。经管辖法院裁定,对钟山区钟山中路81号107铺(权证号:六盘水市房权证钟山区字第00113272号)予以查封。除上述情形之外,本行其他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形。

  对于上述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除存在司法查封的情形之外,本行及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和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有权依法占有、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该等房屋。对于上述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及其所对应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房屋,本行占有、使用该等房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但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房屋时,应当取得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缴纳相关土地出让金;否则,应当将转让该等房屋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其他处理。本行未按证载用途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存在合规瑕疵,但该等房屋占本行拥有的房屋总面积比例较小,前述情况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②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购置房屋

  本行已与第三方签署购房合同、尚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合计9,888.75平方米,占本行及控股子公司自有房屋总建筑面积的3.47%。本行向第三方购买的现房,出售方均已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就本行向开发商购买的预售商品房,根据购房合同载明,出售方已取得该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

  (2)自有土地

  除上述“1、自有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外,本行未拥有其他自有土地。

  (3)租赁物业

  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行不存在租赁土地的情形,本行及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承租房屋共计117处,租赁面积共计31,180.78平方米。

  ①已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租赁房屋

  本行及控股子公司承租的103处合计租赁面积为26,596.33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持有出租房屋的产权证,该等租赁房屋的租赁面积占本行及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总面积的85.30%。本行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②已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租赁房屋

  本行承租的2处合计租赁面积为1,987.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虽然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建设手续,该等租赁房屋的租赁面积占本行及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总面积的6.37%,具体情况见下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方有权出租该等房屋,该等房屋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③未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租赁房屋

  本行承租的12处合计租赁面积为2,597.4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未能提供相关房屋的权属证书文件或其他权属证明,该等租赁房屋的租赁面积占本行及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总面积的8.33%。该等租赁房屋面积占比较小,出租方均已出具其有权出租该房屋的说明或出具购买合同。如因出租方不拥有出租房屋的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转租导致本行无法承租相关房屋时,本行将立即迁移至权属证书完备的场所或合法租赁的场所继续经营业务,且该等经营场所的迁移不会对本行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④出租方未能就出租事项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上缴土地收益的证明文件的房屋

  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行租赁房屋中共有17处合计租赁面积为5,950.82平方米的房屋所处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且出租方未能就出租事项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上缴土地收益的证明文件,该等房屋建筑面积占本行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房屋总建筑面积比例为1.88%。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和第46条的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32条和第3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前述规定处理。

  出租方未经批准向本行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不符合上述规定。

  上述房屋中均用作营业用房。如因上述土地性质瑕疵导致本行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上的房屋而必须搬迁时,本行可以及时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合法经营场所继续办公营业。基于前述,并考虑到上述房屋建筑面积占本行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较低,前述情况不会对本行整体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⑤证载用途为住宅而实际用于营业用房且该租赁房屋所处的土地为集体土地的房屋

  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行租赁房屋中共有1处证载用途为住宅而实际用于营业用房且该租赁房屋所处的土地为集体土地,租赁面积合计70平方米,占本行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房屋总建筑面积比例为0.02%。其具体情况如下表:

  ■

  根据《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行或出租方未按证载用途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占本行拥有的房屋总面积比例较小,不会对本行整体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该瑕疵房屋系农民在自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自建的房屋,涉及集体土地。该瑕疵房屋用于自助银行网点经营,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2019年1月16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用地情况说明》,确认本行成都分行及其在成都市五城区内的分支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在该局无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如果因上述租赁房屋出租方的权属瑕疵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本行及相关分支机构搬迁时,本行及相关分支机构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经营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本行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其他主要固定资产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其他主要固定资产包括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机器设备等。

  (三)无形资产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的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主要包括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报告期内,本行无形资产的原值、累计摊销及净值等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

  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行拥有已注册境内商标权共计404项,本行拥有的上述境内商标权上不存在重大担保权益或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况。具体情况参加招股意向书“附件二:本行拥有的无形资产”。

  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行注册了94项域名,本行合法拥有上述域名。具体情况参加招股意向书“附件二:本行拥有的无形资产”。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独立性情况

  本行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同业竞争情况

  同业竞争是指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本行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照本行的实际情况,本行关联方包括:(1)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2)本行的控股子公司及联营企业;(3)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关键管理人员的关联单位”);

  本行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如下:

  (1)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本行的关联方包括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所控制的企业。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见下表:

  ■

  (2)本行控股子公司及联营企业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有一家控股子公司鈊渝金租;本行的联营企业为兴义万丰村镇银行、马上消费金融及重庆三峡银行。

  (3)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规定,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包括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行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关键管理人员的关联单位

  本行关键管理人员的关联单位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上文另有披露外,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关键管理人员的关联单位情况见下表:

  ■

  2、关联交易

  本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均为正常的银行业务往来,均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正常业务程序进行。

  (1)关联方贷款利息收入发生额

  (下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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