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原告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 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2020年12月20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15民初1394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9月16日,国旅联合收到江宁法院送达的公司股东林纯婷就公司决议纠纷起诉公司的相关诉讼文书。林纯婷因对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存在异议,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2、判决撤销被告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差旅费20,000元、律师服务费5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19-临056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江宁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15民初13944号],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林纯婷是否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第二、国旅联合董事会第六次、第八次决议是否违反国旅联合的章程规定从而应予撤销;第三、林纯婷主张的相应经济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林纯婷虽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但其要求撤销国旅联合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及第八次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且该争议焦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林纯婷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1,630元,由原告林纯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原告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115民初13944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2日